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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消防栓罰100令吉 消拯局:承包商已繳款

(吉隆坡11日訊)馬來西亞消防和拯救局(JBPM)經過調查,證實吉蘭丹州消拯局(蘭斗班讓消拯局局總監)已根據 《1988 年消防法》第26條採取行動,對濫用消防栓肇事者發出罰單。

消拯局今天發文告指出,已就此事對濫用消防栓的承包商沙勒胡丁開出罰單,後者也已支付100令吉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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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消防及拯救局企業通訊部的文告指出,當局展開調查後,確認隸屬吉蘭丹周消拯局的蘭斗班讓消拯局主任已根據1988年消防服務法令第26(遮擋、阻礙或濫用消防栓)條文,開出罰單。

涉案承包商已認錯

文告指出,這起案件目前已經庭外解決,涉案的承包商沙勒胡丁已認錯,並於本月8日支付100令吉的罰款。

“根據上述法令第26條文,任何人遮擋、圍起或掩藏任何消防栓導致難以確認位置,或阻礙消防栓,或將消防栓使用於消防以外的目的,都視為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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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拯局強調,在上述法令第23(1)條文也提及有關破壞消防栓的工程通知,即除了水務局外,沒有任何一方可以展開破壞水流至消防栓的工程,並且關工程需給予州局長提前7天的書面通知;而在緊急情況下,有關工程可以先行,但書面通知仍需盡快上達州局長。

“同法令下第24條文則闡明,水務局有責任將影響水流至消防栓的工程告知州局長,同時也有責任盡快以書面通知州局長相關事務的決定;任何破壞水流至消防栓的工程都需獲得州局長的批准和同意,且一切事物都需有書面報告,此舉是為確保未來若有火患發生,灌救行動將不受影響,因為濫用消防刷可導致水壓和水量減少。”

消拯局勸告,任何一方都不可隨意使用消防栓的水源,作為解決地區水供問題的途徑。

“若需要水供援助,民眾應根據指定管道作出申請,即各州的水務局。”

蘭斗班讓國會議員茜蒂再拉早前聲稱獲得丹州消拯局和水務局批准從消防栓抽取水源給民眾派水,惟遭到地方政府發展部長倪可敏駁斥,指茜蒂再拉聲稱獲得丹州消拯局批准從消防栓取水是“公開欺騙”,並要求對方為所撒的謊及盜取消防水供的行為,向公眾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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