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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逃稅案尋求撤控 羅斯瑪律師:控狀無根據

(吉隆坡4日訊)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羅斯瑪的代表律師主張,羅斯瑪面對的17項逾700萬令吉洗黑錢,以及未向內陸稅收局申報收入的控狀,是毫無根據的。

高庭法官慕尼安迪今日聆審羅斯瑪的撤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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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斯瑪的代表律師阿米爾韓沙陳詞時指出,在此案的控狀中,控方並沒有披露任何形式的資金交易。

他說,第13至17項控狀,控方聲稱被告(羅斯瑪)沒有申報收入,並犯下洗黑錢罪,這指控是嚴重錯誤的。

他指出,沒有申報收入是在所得稅法令下的違法行為,但並非是上游犯罪。

阿米爾韓沙說,洗黑錢罪行必須是在“上游犯罪”之後,不能是在2014年5月1日(控方聲稱的上游犯罪日期)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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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但此案的洗黑錢控狀(第1至第8項控狀,案發日期介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4月8日)的案發日期,則是在2014年5月1日之前,第13至17項控狀清楚顯示控方本末倒置。

第13至17項控狀的案發日期分別是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2016年5月1日、2017年5月1日以及2018年5月1日。

他也說,此案的控狀出現相互重疊,實際上涉及同一罪行。

較早前,阿米爾韓沙表示,針對羅斯瑪三度提呈陳情書,尋求撤銷上述控狀,總檢察署至今未回覆。

羅斯瑪被控於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間,在吉隆坡安邦路天然膠大廈艾芬銀行分行,以及2014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期間,在端姑阿都哈林路政府大樓的內陸稅收局犯下上述罪行。

此案是在去年8月24日開審,迄今已傳召2名證人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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