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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性別歧視 勾引人妻法令違憲應廢除

(布城15日訊)聯邦法院宣佈,由於刑事法典第498條文(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僅基於性別進行非法歧視,侵犯了婦女的自主權和尊嚴,違反了聯邦憲法第8(1)和(2)條文、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因此已過時應該廢除。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今日就一名商人挑戰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一案做出一致裁決,表示刑法典第498條是一項我國獨立前的法律,並適用於聯邦憲法第162(6)和162(7)條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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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們認為這項條款無法進行任何修改,因為這將改變罪行的性質。

“因此,唯一可能的方式就是通過司法手段廢除它。”

首席大法官是與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莫哈末扎比丁以及聯邦法院法官拿督哈米達星、拿督阿布巴卡和拿督阿都卡林共同聆審了此次上訴案。

根據刑事法典第498條文,以犯罪意圖勾引、拐走或禁錮人妻屬犯罪行為,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監禁兩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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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名54歲的商人遭到一名婦女的丈夫舉報,於2020年在八打靈再也地方法庭被指控犯有上述罪行。

今年3月,沙阿南高等法庭批准了這名商人的申請,通過律師挑戰刑事法典第498條文違憲,交由聯邦法院裁決。

法院表示,要考慮的法律問題是刑事法典第498條文是否違反了聯邦憲法第8(1)和8(2)條文規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權利。

而對此,法官們一致做出了肯定的回答。

然而,東姑麥潤也表示,最高法庭的裁決只能適用於未來的案件,而不能追溯。

隨後,法官將此事發回沙阿南高等法庭,以根據1964年司法法令第85條文作出宣告和命令。

此外,東姑麥潤在稍早前提交材料的過程中表示,雙方都同意第498條文將已婚婦女視為其丈夫的財產。

被告的辯護律師賈雅魯比尼主張,刑事法典第498條是過時的、家長式的,侵犯了婦女的自主權和尊嚴。

他還表示,該條款對已婚婦女存在歧視,並且容易遭到濫用,因為它將她們視為丈夫的財產。

對此,主控官尤賽尼副檢察司和Eyu Ghim Siang在回應時則表示,刑法典第498條並未違反聯邦憲法的第8條。

尤賽尼表示,該條款並非歧視性法律,並補充說,婚姻中的女性不能與男性被歸類為同一類別,特別是在保護免受暴力和犯罪方面,應適用不同的標準。

他補充說,刑事法典第498條的目的是保護丈夫維護婚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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