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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為調查命令任何人 反貪會:別給理由推脫

(八打靈再也18日訊)反貪污委員會高級調查副主任莫哈末諾指出,根據《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反貪會確實有權為調查目的命令任何人,就如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第30(1)(a)條文所闡明的。

他指出,根據該法令第30(1)條文,調查違法行為的反貪會官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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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命令任何人到他面前,就他認為可能有助於調查罪行的任何事項接受口頭詢問;

他說,任何個人都不應該把協助調查當成一件小事,給出各種不合理的理由。

他說,根據《2009年反貪會法令》第48 (c) 和(d) 條文,不遵守此命令可被歸類為妨礙調查,其解釋如下:

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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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遵守委員會官員根據該法令履行職責時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通知、命令或需要;

(d) 拒絕或忽視委員會官員有權要求他提供的任何信息。

作為犯罪者,他們可被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或不超過兩年的監禁,或兩者兼施。

另外,他質問,這種給出各種理由的情況,是否會讓人覺得這些人實際上參與了違法活動以致找藉口,把事情複雜化?

他強調,基本上,如果我們沒有做錯事,就不應該動輒以這裡理由來拖延調查。古語有云:“勇者因其對,畏者因其錯”,用這句話來形容一些案件的發生確實很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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