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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輪姦非禮14及15歲少女 4男不認罪

(怡保29日訊)4名男子於去年11月在金寶萬邦刁灣分別輪姦和非禮兩名年僅14歲和15歲的未成年少女,今早被帶上怡保第4地庭面控,4人都不認罪。

他們是第一被告諾拉里玆馬(27歲、工廠員工,涉強姦和非禮),第二被告莫哈末阿里夫(23歲,大學生,涉非禮)、第三被告莫哈末法利(30歲,保安人員,涉強姦)及第四被告慕哈末依克萬(24歲,涉強姦);兩名受害者則是第一受害者(14歲,被強姦及非禮)和第二受害者(15歲、被非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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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3名被告完成面控後,被帶出法庭。

4名被告今早被帶上法庭,分別面對強姦和非禮指控,他們不認罪。法官諾麗達允許他們各以5000令吉,外加一名擔保人保釋外出候審。

同時,法官定於5月8日(第一、第三和第四被告)及10日(第二被告)過堂,以進行檔案管理程序;案件檢控官是古拉布艾妮副檢察司。

根據第一被告的第一控狀,他涉嫌於去年11月初下午3時30分至晚上10時30分,在金寶萬邦刁灣一租借單位,向第二受害者進行撫摸胸部的非禮行為,牴觸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c)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可被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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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一被告的第二控狀、第三及第四被告的控狀,他們涉嫌於同上日期、時間和地點,強姦14歲的第一受害者,牴觸刑事法典第376(1)(強姦)條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罰是20年監禁和鞭笞。

其中一名被告穿上兜帽外套低頭避開記者拍攝。

根據第二被告控狀,他涉嫌於同上日期、時間和地點,向第一受害者進行撫摸陰部的非禮行為,牴觸了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c)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20年及可被鞭笞。

4名被告各有代表律師,他們分別以要照顧父母,仍在求學、照顧家人、薪水很少及在調查期間給予警方全力配合,也沒有騷擾受害者等為由,要求降低保釋金;法官最終定每人5000令吉保釋金,同時不能騷擾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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