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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華淡小違憲案 上訴方稱要改變教學媒介語

(布城5日訊)挑戰華淡小違憲案上訴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拿督沙哈魯丁主張,上訴方提出訴訟不是要關閉多源流學校,而是要改變多源流學校的教學媒介語。

沙哈魯丁代表馬來西亞穆斯林教師聯盟(i-Guru) 今日在上訴庭為華淡小違憲上訴案進行陳詞時說,上訴方主張公立學校應以國語教學,而不是以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教學媒介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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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並不是要關閉多源流學校,而是要改變(多源流學校)教學媒介語。”

他說,公立學校包括多源流學校是公共權力機構,因為學校具有公共元素和法定職能,負責履行公共職責和公共職能。

“與公立學校有關的事務,本質上就是公共和政府的事務。因此所有學校,包括多源流學校,教學媒介語都必須使用國語,否則違反聯邦憲法第152條款。”

沙哈魯丁也說,允許國民型學校使用華語和淡米爾語作為媒介語的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條文和第28條文是違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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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張,有關條文並是在沒有經過統治者會議同意的情況下通過,因此教育部長根據相關條文來成立國民型學校是不合法的。

“這是因為相關法令的第17條文和第28條文帶來累積效應,完全放棄馬來語作為小學教育的主要媒介。”

挑戰華淡小違憲案答辯方的其中一名代表律師拿督巴斯迪安主張,高庭法官納茲蘭做出正確裁決,即1996年教育法令第17和28條文是否違憲,取決於對聯邦憲法第152(1)條款的詮釋。

他表示,多源流學校沒充分表現出法定權力單位所展示的必要條件,即作為法定權力單位的公共元素。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多源流學校也非行駛法律權力的法定機構。

他聲稱,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的權力和職能,主要由教育部長來行使,而多源流學校或國民型學校,只需向總註冊官進行登記即可。

他代表的答辯方是拿督王鴻財(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柏瑪魯(馬來西亞淡米爾民族協會)及古瑪然(淡米爾學校校友聯盟)。

聆審此案的三司以拿督蘇邦蓮為首,另兩司為拿督古納蘭和拿督阿茲祖。經聆聽答辯方的陳詞後,法官擇定案件在8月29日進行案件管理,以裁定接下來的審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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