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招牌用爪夷文不違憲 關丹2商人上訴駁回

(布城16日訊)上訴庭今日駁回兩名關丹商人挑戰營業場所招牌使用爪夷文政策,所提出的上訴。

以拿督雅谷為首的三司一致裁決,州當局規定營業場所在招牌上使用爪夷文的指令,不存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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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在線上發表裁決時說:“此政策未違反聯邦憲法第5或第8條款。因此,我們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由於此事涉及公眾利益,故不對堂費做出諭令。”

另兩名法官是拿督拉溫德蘭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

關丹高庭在2021年8月5日裁決,仄漢阿都拉和達納巴蘭並無採取這項法律行動的法定地位,因為他們只持有營業執照,並非營業場所的業主。

這兩名商人不服裁決,隨後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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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也認為,爪夷文可用以表達馬來文的意思,因此是屬於國文的一部分。

仄漢和達納原本是與另一名男子潘龍彥(譯音),一同於2020年入稟司法覆核申請,以挑戰在招牌使用爪夷文的政策,並將關丹市政廳和彭亨政府列為答辯人。

不過,潘龍彥已逝世,因此不是本日上訴的其中一方。

2人尋求撤招牌須用爪夷文指令

仄漢和達納尋求撤銷關丹市政廳在2019年4月發函告知,他們的營業場所招牌必須使用爪夷文的指令。

他們也尋求撤銷州行政議會於2018年3月1日增加使用爪夷文的議決。

他們要求宣判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07(2)條文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款。

此條文闡明,所發出的每張執照或准證將受地方政府認為合適的條件和限制約束,並可隨時撤銷而無需說明理由。

據報道,彭亨州政府在2018年議決,所有營業場所和路牌必須使用爪夷文,以致力增加使用爪夷文。

未在招牌上使用爪夷文者可被判罰款高達250令吉,如果拒絕遵守指令,可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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