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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首個露營地指南快出爐 倪可敏:須向地方政府申請准證  

(布城29日訊)峇冬加里露營地發生土崩造成31人喪命事件,暴露了國內露營地不受管制的漏洞;地方政府發展部隨後制定了一套專屬露營地的規劃指南,規定所有營地業者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準證,才能營業。

地方政府發展部長倪可敏表示,營地準證是需要每年向當局申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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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須制定新法令

倪可敏接受《星洲日報》專訪時表示,政府無須制定新法令以執行這項新指南,而是根據現有法律作為基礎,城市與郊外規劃局也認為現有法規足以管制露營地的安全。

他表示,內閣一旦通過這項指南,地政部計劃於2024年至2026年,在全國地方政府透過一站式執照申請,縮短準證審批時間。

他說,目前高風險營業執照的申請需32天才批准,該部計劃將其縮短至14天,而露營地準證屬高風險執照,日後或可在14天內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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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這項指南耗時10個月草擬策劃,影響層面很廣,包括全國露營業者、利益相關者及執法單位。

他表示,營地大致分為低風險及高風險,低風險地區可按照營地的規模申請準證,高風險地區如瀑布旁、河流旁、斜坡旁及海邊,則需要獲得相關政府技術機構咨詢。

住宅區不宜商業露營活動

他表示,他將在12月1日提呈營地指南給內閣核准,之後將會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有關指南。

倪可敏提到,住宅區是不適宜進行商業露營活動,根據1976 年城鄉規劃法令闡明,所有商業活動都必須根據區劃(Zoning)營業和規劃。

“所以,現有在商業區的營地是不符合規格,需要撤離。”

詢及申請準證收費問題,他說,各地方政府的收費不一,全國共有155個地方政府,分為市政廳、市議會及縣議會,該部將給予收費建議,但交由地方政府自行決定。

倪可敏強調,政府制定指南旨在保障人民安全,而非為了賺錢,一旦業者有了準證也能放心營業,不必擔心被執法人員對付,同時露營者也能感到安心。

根據《星洲日報》率先跟地政部取得的這份指南草案,內文提到露營地規劃指南的主要有3大目的,即確保露營地規劃優先考慮公眾安全和環境友好、確保當局的申請和審議程序一致並符合現有的法律和規則要求,以及提高露營地管理和運營效率。

指南針對露營地和露營活動進行定義,即:

露營活動:搭建或設置用於遮蔽或過夜的帳篷。露營活動通常是為了短期內的休閒或旅遊目的而進行的。

露營地:一個有邊界(sempadan)以及專門提供帳篷住宿及備有如廁所、清洗、烹煮和用餐地方等基本設施的地方。

帳篷區:專門用於搭建個人或群體帳篷的地方

帳篷群:在一個帳篷區裡,超過一個帳篷集中在一起,而且很靠近。

可進行活動:在露營地內外可進行的活動,例如攀岩、漂流、騎馬、飛狐、登山、ATV騎行等等。

此指南還根據露營地的位置、土地所有權、建設狀況、帳篷準備、基本設施和公用設施水平以及可進行的活動等主要特徵,將露營地分為兩大類,即基本露營地(Tapak Perkhemahan Asas)及豪華露營地(Tapak Perkhemahan Premium)。

這兩類露營地皆可在具有天然特徵的地區開發,例如河流、湖泊、海灘、高原、村莊和農場,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帳篷類型以及露營地提供的基本設施和公用設施的水準。

基本露營地:自己搭建的帳篷或由業者搭建好的帳篷。現場提供的基本設施和公用設施包括辦公室、祈禱室、廁所、烹飪區等等。可在露營地附近進行如陸地和水上休閒、家庭休閒和極限活動。

豪華露營地:有業者搭建好的帳篷,具備傢具、電器、廁所等設備齊全和高級的設施。同時,還具備如咖啡館、辦公室、廁所、休閒區、娛樂區等高級及舒適的共用設施。

此外,此指南還涵蓋3個主要方面,即露營地規劃、露營地發展和管理機制,以及露營地運營管理。

此指南符合了現有的法令、政策和相關指南,包括《國家土地法》(2020年修訂)、1976年城市與鄉村規劃法令、1974年道路、排水溝和建築法令、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等等。

此指南也闡明,露營地規劃必須遵守6大原則,即(一)確保周圍環境和所提供的設施對公眾安全且不破壞大自然、(二)讓訪客和附近居民感到舒適、(三)儘量減少對大自然資產的破壞及保持環境的可持續性、(四)培養社交、容忍和諒解的精神、(五)通過居民的參與來刺激經濟,以打造可持續收入,以及(六)遵守現有的法律和規則。

在露營地規劃方面,此指南列出了6大準證,分別是地點的合適性、露營地的合適性、露營地的邊界和內部通道的標記、帳篷區的設置、基本設施的提供以及共用設施的提供。

指南闡明,可在湖泊、河流、海灘等自然景觀優美的地區,以及傳統村落、農場、歷史遺產地等具有獨特色彩的地區開發露營地。

指南中也提及,只要是土地用途的地段,都可以開發露營地,但必須將安全和舒適因素放在首位,避開可能對居民和環境造成干擾、污染環境或危及人類生命的區域。

指南也列明了,開發露營地的準則和業者需遵守的規則,包括

1)露營地必須可以通過陸地、水路或空中交通工具到達;

2)進入露營地的通道必須狀況良好,包括在雨季期間;

3)緊急時進入露營地救援的通道,需要考慮到救護車和消防車等救援隊伍的需要;

4)禁止在災害風險區,如靠近經礦物及地質研究局(JMG)確認的地震斷層線地點、雨季時可能會變成沼澤或積水的地方、水流不暢、位於洪水位以下,地面不透水的地方、易燃泥炭沼澤森林、以陡坡、狹谷和峽谷為特徵的地形的地方開發露營地;

5)露營地及其周圍邊界區域的劃分必須通過建造圍欄或種植適當且維護良好的景觀樹木,以避免野生動物的干擾和罪案的發生;

6)必須有通往公共區域(做飯、吃飯、廁所等)和個人帳篷的通道,而且要確保有關通道在夜間時光線充足;

7)必須具備緊急通道,且告示牌必須明確和清晰;

8)帳篷之間必須保持至少3公尺的距離;

9)帳篷區必須跟風險區域如河流、海邊、海灘、湖泊、高懸崖、山坡和公共設施通道保持安全距離;

10)必須有足夠的公共停車位讓營員使用,同時也必須準備並標記救護車、消防車等救援隊伍的專用通道和停車位;

11)必須具備處理露營地行政事務的辦公室以及記錄營員資料

12)必須提供適當及設備齊全的烹飪區。烹飪區和用餐區不能太靠近帳篷,以避免火患發生和對營員造成不適。同時,用餐區必須具備如椅子和桌子等相關設備;

13)必須備有一個專屬空間,在發生如火災、天然災害等其他緊急事故時,作為營員聚集的地方。有關空間必須適合且容易到達;

14)廁所數量必須符合營員人數和營地的大小,但每個露營地必須具備至少2間男廁所和2間女廁所。廁所必須使用合適的設計及材料以及安全的材料來建造。

15)必須備有足夠空間的祈禱室和空間讓營員祈禱,且有關空間必須男女分開;

16)露營地的合適地面需平坦、乾燥及具備良好排水系統,而且周圍必須有溝渠和排水系統,以避免積水;

17)必須有水電供應;

18)露營地必須有至少一個可在緊急時進行通訊的電信設施;

19)廢水必須先處理過才能排出營地外的溝渠;

20)必須妥善處理營地的固體廢料;

21)必須在合適的地方設置足夠且易見的方向、警示、緊急藍圖、負責人名字或電話號碼等等告示牌;

22)必須為營員進行登記,記錄如營員的名字、聯絡號碼、家屬聯絡號碼等資料。同時,必須準確記錄營員的人數,尤其是露營的團體;

23)必須有足夠的滅火器;

24)必須獲得當局批准和露營地的合適性才可以生火,且生火區必須跟帳篷保持至少5公尺距離;

25)12歲以下的營員必須有父母或監護人的陪同;

另一方面,為了確保露營地開發活動能夠得到控制和監管,城市及鄉區規劃局規劃和發展委員會也針對露營地開發和監管機制提出以下建議:

現有的基本露營地:

-包括設施在內總面積小於3000平方尺(kaki persegi)的露營地,必須向地方政府註冊和申請商業執照,以及申請“臨時建築物準證”(Permit Bangunan Sementara);

-包括設施在內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尺(kaki persegi)的露營地,必須向地方政府註冊和申請商業執照,以及申請“規劃準證”(Kebenaran Merancang)。

現有的豪華露營地:

業者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臨時建築物準證”、“規劃準證”以及“建築物圖測規劃”(Pelan Bangunan)。

新基本露營地的申請:

-包括設施在內總面積小於3000平方尺的露營地,必須向地方政府註冊和申請商業執照,以及申請“臨時建築物準證”;

-包括設施在內總面積超過3000平方尺的露營地,必須向地方政府註冊和申請商業執照,以及申請“規劃準證”。

新豪華露營地的申請:

業者必須向地方政府申請“規劃準證”、“建築物圖測規劃”以及商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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