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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一哥:和解追回資產 探討落實延遲起訴協議

(八打靈再也1日訊)反貪污委員會主席丹斯里阿占巴基揭露,反貪會將向政府提議,在反貪會法令內落實延遲提控協議(DPA)機制,以便在延遲起訴相關方面時和對方達成和解,確保國家獲更大收益。

他在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反貪會目前正在評估落實上述機制,並將向政府建議實施這項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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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適用於公司

他先前曾向媒體說過,DPA機制有助於更快追回資產和資金,並促使個人或實體更好地遵守規定,以防止未來的違規行為。在DPA機制下,檢控官與面對金融犯罪控狀的組織達致自願協議,將允許提控程序被暫緩,前提是要滿足特定條件,如支付罰款、交出與犯罪有關款項,及被監管機構監督。

“DPA將只適用於公司,而非個人,並可用於詐欺、賄賂和其他經濟犯罪。反貪會的目標是明年將DPA納入反貪會法令內,希望可在我明年5月退休前落實。 ”

大馬律師公會前主席沙林巴希早前接受《星報》訪問時曾解釋,延遲提控協議是一項允許被告在滿足特定條件下,暫停被提控的協議;此機制通常用於金融犯罪。此機制可減少因管控而造成的財務或經濟損失,也鼓勵自行報告過去管理不當的行為,而不必擔心被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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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提控用在經濟犯罪

根據資料,已落實延遲提控協議(DPA)機制的國家包括美國、英國、加拿大、法國及新加坡。

英國是在2014年落實DPA機制。根據英國嚴重詐欺辦公室(SFO)網站資料,英國DPA是檢控官與可能被提控的組織,在法官的監督下達成協議。協議允許在相關組織滿足某些特定條件下,在規定期限內暫緩提控該組織。

在英國,DPA可用在詐欺、賄賂和其他經濟犯罪,此機制只用於針對組織的提控,而非個人。

對犯罪作出充分賠償

資料顯示,DPA的主要特點包括讓相關組織在不受到定罪附帶損害下,對犯罪行為作出充分賠償;這可避免冗長和昂貴審訊。

“在英國,這項機制是在法官監督下進行,法官必須確定DPA符合司法利益,且條款是公平、合理和相稱的。”

資料提到,檢控官提控一間公司犯刑事罪時,若法官批准了DPA,法律程序將自動暫緩。若談判進展順利,公司同意一系列條件,例如支付罰款、支付賠償及配合未來對個人的控管。若公司不遵守這些條件,則可恢復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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