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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電賄賂國能職員 商人控2罪罰款2萬

(怡保20日訊)太平一名商人因為偷電而賄賂國能職員,今早在法庭上面對2項控狀時認罪,共遭罰款2萬令吉,一旦無法繳還罰款,每項控狀則需以1個月監禁取代。

法官拿督依布拉欣今日在庭上宣判罰款時,也諭令8000令吉賄金遭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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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項控狀指39歲被告山德拉西嘉於2021年3月1日傍晚6時10分,在太平一間酒店的停車場給予一名國能職員3000令吉賄金,以作為對方沒有針對他在商店偷電而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447發令)37(3)a條文展開取締行動的回報。

因此,觸犯刑事法典214條文,可在同一條文下受到懲罰。一旦被定罪,可被罰款不超過10年,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至於第2項控狀,則指被告於2021年4月8日下午5時50分在太平一間咖啡廳,以3500令吉賄賂一名國能職員,同樣作為對方沒有針對他在商店偷電而根據1990年電供法令(447發令)37(3)a條文展開取締行動的回報。

這宗案件的主控官是瑪茲雅和莫哈末帕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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