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一期的文章里,我們談到關於我國的加班的法律,而這一期我們將談論關於雇員拒絕加班的案例。
案例1:A公司是一家經營戲院的公司,A公司決定改變他們工作時間的政策,因此,每位雇員被要求每個星期必須要加班30分鐘。該一雇員因此開始以罷工來表達他對於公司加班政策的不滿。盡管如此,A公司最終以該名雇員拒絕執行公司的合法指示(Insubordination)即加班而解雇該名雇員。最終該名雇員把該案件帶到工業法庭審理。工業法庭在看完雙方的辯詞以及證據以後認為A公司的解雇決定是合情合法的,這是因為該名雇員沒有辦法提供一個合理的理由為何他拒絕加班,同時A公司也有辦法提供之前該名雇員曾經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進行類似的加班案例。
Advertisement
案例2:B公司面對一個棘手的問題那就是它的4名雇員以各種不一樣的理由拒絕加班。 他們所提供的理由包括,(1)需要陪伴家人;(2)需要出席宗教相關的活動;(3)要親戚遠道來訪以及 (4)父親有健康問題。 在這個情況下,B公司展開了內部審訊而最後B公司以他們拒絕執行公司的合法指示而解雇該4名雇員。
立即注册 解锁全文
会员独享好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