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在上一期的文章向大家剖析了雇主在1955年勞工法令底下的扣薪局限。這一期筆者和大家探討雇主是否有權向雇員追索損害賠償。
在時代齒輪不停地轉動下,商業交易的複雜性日益增加,雇主對雇員的責任也相對地變得越來越高。在許多情況下,雇員的失職或疏忽可能導致雇主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而本文將以一個真實案例來與大家探討這一個課題。
案例背景:
本案涉及一家在馬來西亞註冊的銀行對其雇員提起的追索損害賠償的訴訟。被告是該銀行的一名助理分行經理,涉嫌在處理與客戶的貿易交易中出現嚴重失誤和疏忽,導致該銀行遭受重大財務損失。
具體而言,被告被發現在處理兩筆貿易交易時違反了其合同責任和公司規定,使銀行損失了大量資金。當案件在法庭中審理時,法庭就以下的法律問題聽取了起訴人和被告雙方的證詞進而做出判決:-
雇員是否在合同關係下有義務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 (duty of care)?
雇是否有權要求雇員對其失職或疏忽行為承擔責任?
雇員在履行其職責時有義務履行適當的注意義務。雇員的行為應符合合同中的條款以及普遍法(common law)的行業準則。
法庭判決
在本案中,被告作為銀行的員工,在處理貿易交易時應該謹慎審慎,遵循公司的規定和操作程序。他的失誤和疏忽導致銀行遭受了重大損失,這構成了違反合同責任的行為。
同時,雇主有權要求雇員對其失職或疏忽行為承擔責任。在本案中,被告作為助理分行經理,有權批准和處理貿易交易。他的行為直接影響了銀行的財務狀況,因此雇主有權根據1950年合同法第74(1)條文的規定,要求他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結語
綜上所述,雇主在雇員違反合同責任或疏忽行為導致經濟損失時有權要求雇員承擔責任。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雇主必須另行向雇員提出索賠,而不是通過扣薪的方式,因為這種方式不在1955年勞工法令第24條的允許範圍內。
因此,在擬定雇傭合同時,雇主務必巨細靡遺地列明雇員的權利和責任,先小人後君子,以確保雇員明白他們在履行職責時應謹慎小心,並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行業準則,以避免導致雇主不必要的損失。這一原則在保護雇主的利益和維護商業秩序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