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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見律師】大馬勞工法之迷思

有些事,縱使我們做了很多次甚至很多年,只要它是錯的事情,無論我們做過多少遍都不會使它變得正確。這其中就包括了某些人士對於大馬勞工法的迷思。筆者將在本文澄清普遍大眾對於大馬勞工法的迷思。

迷思一: 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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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試用期限為3個月。”

誤解:如果雇主沒有說什麼,並在試用期後繼續雇傭雇員,那麼該名雇員就被視為已經成為正式員工。

正解:馬來西亞法律中並不存在“自動確認”的概念。在雇員收到確認信之前,他們仍然是試用期雇員。

迷思二: 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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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終止本協議,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替通知的費用。”

誤解:雇主可以因為任何原因解除雇員,只要他們提供通知,或者支付通知期間的薪酬.

正解:在馬來西亞,雇主不能無緣無解雇雇員。馬來西亞法律規定,雇主只能因為“正當理由和藉口” (just cause and excuse)解雇員工。他們需要為終止雇傭關係準備一個“充分的”理由,例如,表現不佳、崗位多餘或不當行為等。如果沒有合理理由,雇員有權提出不公正解雇的索賠。僅僅遵守通知期並不足夠。但這裡值得注意的是,雇員在辭職時無需提供任何理由。

迷思三:不競爭條款

“雇員同意在與公司的雇傭關係結束後的6個月內,不得在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任何行業或企業中受聘,從事業務或有關聯。”

誤解:雇主有權阻止雇員在辭職後加入競爭對手公司。

正解:不競爭條款(在雇傭結束後生效)是限制貿易的條款,在《1950年合同法》第28條文的規定下是無效的。

迷思四:法定繳費

“公司將按照現行法定比例繳納公積金。”

誤解:雇主可以將雇員的薪酬套餐設定為“全包”,包括所有公積金(包括雇主的部分),只要雙方同意。這樣做的話,薪酬配套更加有看頭而且更具吸引力,能夠吸引更多潛在雇員。

正解:《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令》禁止雇主從雇員的工資中扣除或以其他方式收回雇主的公積金繳納,儘管雇員與雇主已經有了書面同意。

迷思五:公司調動

“公司有權將您調動到公司的任何部門,站點,辦事處,分支機構或關聯公司。”

誤解:只要他們在合同中包含這個條款,雇主不必任何理由就可將雇員調動到任何地方。

正解:儘管法律承認雇主有權重新組織和調動雇員以實現業務目標,但這些調動必須是出於善意,並且不能對員工進行歧視。此外,調動不能涉及實質性變化,也不能影響雇員的就業條款和條件。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雇員有可能提出推定解雇 (constructive dismissal)的申訴。

結語

看完了以上的種種迷思與誤解,相信大家對於我國的勞工法律有更深一層的了解。雇主們,如果您的雇傭合同還存在以上所提及的任何一個迷思,那麼您應該盡早做出修改,以便撥亂反正。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林信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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