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現今這個時代,一些公司或者是組織提供了管理培訓生或畢業生計劃(“management trainee or graduate programmes”),作為培養和發展所需行業技能的結構化途徑。候選人可能會被提供固定期限的雇傭合同(“fixed term contract”)(在計劃期間內),如果他們成功完成計劃,他們可能會被該組織提供永久雇傭關系(“permanent employment relationship”)。這些相關的計劃到底在法律的眼里是否屬於雇傭合同呢?我國現有的法令並沒有給予詳細的闡述,可是我國最近的一個高庭判決給予了這個“灰色地帶”一盞明燈。
培訓計劃的開端與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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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在這裏與大家分享一個真實的案例。該名事主參加了一個由本地某銀行與跨國會計樓的培訓計劃。作為這個計劃的一部分,事主與該銀行以及會計樓簽訂了三方培訓合同(”培訓合同”),合同表明她必須在該銀行以及會計樓上班4年。這是為了滿足事主成為英國特許公認會計師協會(ICAEW)會員的要求,該要求是她必須完成至少36個月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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