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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慕尤丁控狀初探

前首相慕尤丁被提控,成了政壇近期的頭等大事,本期專欄就根據控狀中的蛛絲馬跡,來初探控狀中所透露出的訊息。

慕尤丁總共被控七項控狀,四項屬於貪污罪,另三項則是洗黑錢罪狀,前者罪成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及不超過賄金五倍的罰款;後者則是最高坐牢15年及涉及金額五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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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貪污控狀,內容都是慕尤丁涉嫌以首相及土團主席身份,利用職權以獲取好處,即收受四個不同公司及個人的款項,總款項共2億3250萬令吉。

錢未進口袋是關鍵

至於三項洗錢罪,涉及方除了同是慕尤丁之外,另一方則都是布卡禮股份有限公司。另外三方涉及賄賂慕尤丁的公司及個人至今並沒有被控告洗錢罪。

根據法律,在貪污罪之下,控方的主要入罪舉證責任有兩點,第一利用公務人員職權、第二則是收取好處,若任何一點無法被證明,那控狀則會失敗,被告將會被無罪釋放,前個星期前首相納吉涉及的一馬公司篡改報告案的貪污罪,納吉之所以會被判無罪釋放,原因正是法官認為控方並沒有證明到納吉有從報告被篡改中獲取好處,因此才會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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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利用職權來獲取好處,兩者必須是相輔相成的,若有利用職權來迫使他人,但卻並沒從中獲取好處,這並不屬於貪污範疇;同樣的,若獲取好處可是並沒有利用職權,那結果已然,法律條文中的涵義並不艱深難懂。

了解了這一層法理後,能否入罪其實是不易的,因為根據控狀,明顯被稱為賄賂金的款項並非進入慕尤丁私人戶頭,而是交給了土團黨。而法律上,不管是公司、社團和法人機構,其實與個人都屬於不同的個體,也擁有各自的法律地位,那如今收錢的是社團即政黨,那又怎麼能說是屬於不同個體的慕尤丁獲得了好處?

更何況將錢交予政黨,這屬於政治獻金的範疇,而我國至今並未訂立規範政治獻金的法律,令這項行為處於灰色地帶,並不屬於觸法。這可從過往幾位巫統前部長如東姑安南及阿末馬斯蘭,即便證據確鑿有收受金錢,甚至更還是以個人身份而非政黨來收取,但卻依舊無罪釋放,原因就在於法庭認定他們是收取政治獻金,這些款項即便交給他們,也是用到了政黨活動之上,個人並未獲取好處,所以最終無罪。

從這些法律判決,就可以清楚知道反貪委會主席阿佔巴基所說的,只有在野黨可以收取政治獻金,在法律上是完全錯誤的,巫統就是在執政的時候收取政治獻金啊!況且,執政黨不能收取政治獻金,那要如何維持黨運作?難不成阿佔巴基公然呼籲政黨國庫通黨庫,用政府資源來維持黨運作?明顯不合邏輯。

有足夠證據才能提告

至於洗錢罪,控方責任是要證明收取的金錢屬於非法收益。為何只有阿布卡禮公司被告,這就需要控方證據才可以知曉其中關鍵。不過阿布卡禮是大馬巫裔首富的公司,公司業務極度龐大,因此要說這兩億屬於非法收入,那可想而知也是一項不簡單的任務了。

所以說,政府必須在擁有足夠證據之下才來提告,不要倉促為之否則就是弄巧反拙啊!要知道同樣行為就只可以控告一次,若是本次全身而退,就意味著可以完全免於未來責難了!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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