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兼聽則明】華校與教育法令

上周,我受邀為檳威董聯會主辦的“2024年華校董事會培訓營”當其中一位講師,主講《華校董事全在教育法令下的結構與運作》。接下此重擔後,我可是戰戰兢兢,如履薄冰,因為我深知在場有多位華教前輩,對於華教與法律相關課題,如數家珍,所以多少擔心自己有班門弄斧之虞。

職是之故,自己不敢怠慢,在著手整理資料時,驀然發現,我在過去十年原來也多次為檳威董聯會與全國董總主講類似相關的課題。最近一次是在爪夷文事件鬧得滿城風雨時,在檳州華人大會堂的華團大會上,講解相關法律課題。

Advertisement

校地官司不間斷

然而在準備這回講題時,我感觸良多。因為我發覺近四、五年,涉及華教與法律的官司,似乎愈來愈多。除卻那宗關於挑戰國民型學校(華小與淡小)合法性官司的聯邦法庭一錘定音,宣判國民型學校沒有違反憲法之標桿性判決,華教各單位因各種爭端,對簿公堂的案例也不少。

在梳理相關案例後,其中又因土地擁有權爭議而引發官司居多。如幾年前在雪隆就曾發生尊孔國中董事會因校地擁有權一事起訴尊孔獨中董事會之案例。

根據案情,尊孔國中董事會訴諸法律程序,要求高庭判國中與獨中董事會為有關校地的共同擁有人。聽審的高庭法官在判詞中雖有提及種種證據證明獨中董事會才是法律承認的校地擁有人,不過卻選擇以技術性理由,即國中董事會根據教育法令,以及管理章程,並不是法人,所以沒有法定地位起訴獨中董事會,而駁回國中董事會的訴訟。

ADVERTISEMENT

最新關於華校校地使用權而引發的官司,則有馬六甲培風一校董事會,針對培一舊校產主權及產業信託人的權力一事,起訴3位培風信託人的官司。此訴訟去年由上訴庭三司聽審,三司同意培風信託人的論點,即培風一校董事不具法定地位提呈訴訟為由,撤銷了該董事會的訴訟。不過,培風一校董事會今年初上訴聯幫法院得直,但還沒有書面判詞,所以不清楚其法據是什麼,只能拭目以待。

而從董事會不是法人,未具法定地位起訴人原則的延伸,即校地或校產不可註冊在董事會名下。其實,不僅是董事會,學校和家教協會也是。去年,大馬上訴庭在聽審一宗土地註冊在淡小名下的官司,就宣判董事會、學校,以及家協在法律上都不具法定地位起訴被告;同時,這三造也沒有權力把校地或校產註冊在彼等名下。

不過,上訴庭澄清,在土地法典下,學校可把校地或校產,註冊在信託人名下。

董事會須照章行事

除了校地糾紛,華校所面對另一個內患是董事會的成立與運作,沒有照章行事。這裡的章,當指教育法令和管理章程。簡單如學校或董事會沒有註冊,或有註冊但文件不齊全,或不符章程一事,時有所聞。重要的是,類似行政程序上的失誤,不僅董事長,或其他當事人有可能受刑罰之災,且可能在一些情況下,讓教育部介入影響華校董事會的運作。

幾年前,吉隆坡精武小學風波鬧上法庭,便出現了教育局行使教育法令下的權力介入,而引發了華教董事會主權受侵蝕的擔憂。

華教在大馬的百年風雨路,在先賢的堅持與付出之下,終於有了今日遍地開花的盛況。然而,即便如此,前方的華教路依然是荊棘滿途。如欲克服內憂外患,華教應爭的不僅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方可在大馬這片蕉風椰雨之地,淵遠流長。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Tags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