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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聽則明】從司法判決看董家協權限

周一清晨,吃點心讀早報,發覺有些中文媒體依然沿用半津學校來形容華小,覺得有些匪夷所思。因為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正確而具有法定地位的用詞是政府資助學校(government-aided school),而不是半津學校。

或許有些人會認為如斯執着於咬文嚼字,有過於吹毛求疵之嫌。但是,事關華教事業,正確法律字眼之應用馬虎不得,一不小心,就可能有失之毫釐,謬以千里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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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辦公室,碰巧又讀到了一則關乎政府資助學校各大單位之間因校地擁有權相互傾軋的最新官司判詞。該案涉及與我們華小具有在1996年教育法令下同等法律地位的淡米爾國民型小學。

土地擁有權不能轉讓

該上訴庭官司涉及政府資助學校,即淡小校地擁有權的糾紛。雖然有多造,包括土地局也捲入該案,但是雙方矛盾主要在於現在管理學校的董事會和家長教師協會一方和該校原本校地捐贈機構之間。

原告人學校董事會和家教協會以各自主席的名義起訴多位被告,包括第四被告。根據案情,第四被告是根據以前1937年公司法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它是一家慈善團體,旨在開展教育、精神、文化活動及當時馬來亞的福利活動。第四被告於1958年在出現爭議的校地上開辦了這所淡小。此後,它還在十五碑和吉隆坡開辦了另外3所學校。根據1996年教育法令第2條的定義,這4所學校均為“政府資助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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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官司涉及學校本身、董事部及家教協會的重大法律議題。承審的高等法院法官提出的第一個法律議題是學校、董事部和家教協會是否在法律上擁有能力地位起訴被告。他的回答是否定的。其次,高等法院法官也判學校、董事部和家教協會沒有訴訟理由,因為土地擁有權是不能轉讓,並註冊在學校、董事部和家教協會名下。

董事部和家教協會不滿莎亞南高庭的判決,上訴至布城的上訴庭。上訴庭三司針對高等法院裁定,董事部和家教協會因非法人,而沒有發起此訴訟的法律能力,並無異議。但是,上訴庭認為董事部和家教協會,並非以本身的名義起訴,而是以自然人,即他們董事部和家教協會主席的身份提起訴訟,所以這兩個單位可以起訴被告。

再者,根據1996年教育法和1997年教育(教育機構註冊)條例,董事部的主席職位是法定任命。無論如何,上訴人提起的訴訟具有公共利益訴訟的成分。在這個前提下,他們沒有理由不能具有穿上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學校董事部和家教協會起訴眾被告。

法治才能保障華小

至於高等法院法官參考了過去和現在管理學校的各種法律,認為學校本身不是可以擁有土地的法人判決,上訴庭三司也無異議。然而上訴庭推測家教協會,董事部和學校行政部門早在2003年就已經意識到了這個法律問題,所以它們另外草擬信託文件,特別授權第一至第三被告者等家協理事為信理員,代表學校持有該校地的擁有權。

易言之,上訴庭三司認為即使學校在土地法典下未具接受與擁有校地的法人能力,但同時也沒有什麼法律阻止學校通過對信託信理員來擁有校地。

這司法判決有助於釐清作為政府資助學校,尤其是華小的董事部和家教協會在大馬的法定地位和權限。

歸根究底,法治,而非人治,才是保障華小長遠免以內憂外患的良方。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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