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評副刊

【兼聽則明】上了堂彌足珍貴的憲法課!

上周一布城國際會展中心舉行的2024年司法年開幕儀式,大馬司法與法律界領袖菁英冠蓋雲集,一時無兩。

而大馬聯邦首席大法官東姑麥潤也不避諱公開評房間裡的大象,即去年檢察官決定撤銷對某些受矚目人物的檢控的爭議性決定。東姑麥潤不諱言這些決定不受公眾歡迎,也讓司法機構蒙冤被責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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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姑麥潤解釋說,聯邦憲法第145(3)條款闡明,總檢察署也作為檢察官,有權酌情啟動、進行或中止針對回教法庭以外的罪行的任何審訊。她說,當檢察官決定撤銷控狀,法官別無選擇,只可根據案情在釋放但不等於無罪(DNNA),和無罪釋放(DAA),這兩個項中作出決定。

法官有別於從政者

在同一個場合,總檢察長阿末特里魯丁也重申,檢察官在聯邦憲法第145條文下履行其職責,不受不必要的外來干涉,所有利益相關者必須理解和尊重檢察官的特權。而且,檢控官在決定終止提控被告時,是無需向任何一方提供任何理由的。當然總檢察長此番辯詞,必然會引發爭議,尤其是民權團體的不滿。但是,總檢察長所言是現今大馬約定束成的法律也是不爭的事實。

眾所周知,最近我們也看到法官在聽審一些極度政治化或涉及宗教敏感的案件,都須面對法院大樓外群眾示威的壓力。在一些敏感的案件,承審法官甚至被認為,不管是真實與否,承擔高度種族或宗教上義務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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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點,我想起2017年大馬司法界終極機構–聯邦法院做出歷史性的裁決。當時以大馬司法界時任第二號人物上訴庭主席祖基菲法官為首的五司一致裁決推翻上訴庭之前將印裔婦女英德拉子女改信伊斯蘭教一案回到伊斯蘭法庭的裁決,並維持怡保高庭裁決,即將其三名孩子撫養權判給英德拉。

判決不受種族宗教影響

記得當時上訴庭主席祖基菲法官在大判時,引用了以下前聯邦法院長敦蘇菲安對法官在一個多元種族和宗教社會中伸張公義和維護憲法的責任的言論,來重申此案五名承申此案聯邦法院法官的態度與原則:

“…在像我們這樣的多元種族和宗教的社會中,我們的法官可以是馬來人,華人或印度人;又或者是穆斯林或佛教徒或印度教徒,無論如何,我們都很努力的確保不會讓任何特定的種族或宗教信仰來影響我們,以便沒有人在閱讀沒有註明我們名字我們的判決書,可以胸有成竹的確定書寫該判決書法官的種族或宗教信仰,這樣才可使各社群,特別是少數民族社群,放心我們不會讓他們的權利受到踐踏。“

200多年前美國開國總統華盛頓曾說:我由始至終深信我們國家政府的穩定與成功,乃至予美國人民的安樂,在很大的程度上維繫於我們對憲法的詮釋與法律的執行。

上述真知灼見也適用予在多元種族與宗教的大馬社會。孰不知,大馬司法與法律界領導也趁機在2024年司法年開幕儀式上為大家上了場彌足珍貴的大馬憲法課!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許文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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