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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1MDB報告案】 納吉阿魯爾表罪是否成立 高庭改3月3裁決

(吉隆坡18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和一馬公司(1MDB)首席執行員阿魯爾甘達,被控修改1MDB最終審計報告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高庭已改期至3月3日揭曉他們的命運。

已升任上訴庭法官的莫哈末再尼此前是擇定於1月30日發表裁決,如果納吉和阿魯爾甘達的表罪成立,他們須出庭自辯,若表罪不成立,則當庭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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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阿末阿克蘭副檢察司受詢時確認這個新日期,並表示控方是在今日收到法庭的電郵。

他說,根據這封電郵,副主簿官凱特琳表明,已空出1月30日的裁決日,各方當天無需出庭。

“新的裁決日已改期至3月3日(週五)早上9時30分。”

控方在傳召16名證人出庭供證後,於去年9月7日宣佈完成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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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證人包括已故前政府首席秘書丹斯里阿里韓沙、前總審計司丹斯里安比林和丹斯里瑪蒂娜、1MDB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巴克,以及國家總審計署(NAD)前審計主任沙阿都。

控狀指出,現年70歲的納吉利用其職權發出指示,也就是在上述報告完成及提呈公共賬目委員會之前修改,以避免受到對付。

他被指於2016年2月22日至26日期間,在布城首相署犯下上述罪行,因此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23(1)條文,並可在相同法令下的24(1)治罪,一旦罪成,可判坐牢不超過20年,以及罰款不少過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46歲的阿魯爾甘達則被控在上述相同時間和地點,與納吉串謀修改上述報告,以包庇納吉免於受到與1MDB事件有關的紀律、民事或刑事行動對付,因此抵觸反貪會法令28(1)(c)條文,並與相同法令的23(1)條文及24(1)條文同讀,刑罰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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