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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沙上訴得直】上訴庭:開庭與審訊階段 控方指控有異

(布城6日馬新社訊)上訴庭指出,控方在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300萬令吉購置酒店的貪污罪控,提出2種截然不同的指控。

以法官拿督瓦哲為首的上訴庭三司宣讀判詞時說,根據控方的指控與開庭陳述,指賄賂是對幫助批准購置酒店而獲得的報酬,但在審訊過程中,則改為誘使這名上訴人不要干預購置酒店的買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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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出現的問題是,承審法官援引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的哪一個要素,以鑑定上訴人是否達到表罪成立?究竟是賄賂還是誘使?

“控方不能在審訊過程中改變規則,他們必須遵守指控中的詳細訊息,控狀被改過一次,但原指控中所述的賄賂原因,在修改後的指控中保持不變,指這是上訴人協助獲得批准購置這棟建築的報酬,而不是擔心上訴人會從中作梗。”

他說,上訴人必須充分瞭解相關指控的一切,否則,他在辯護階段會遭遇偏頗,是個過時的法律。

上訴庭三司批准依沙的上訴,一致裁決推翻高庭於2021年2月3日判他罪成監禁6年及罰款1545萬令吉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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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兩名法官是拿督阿末再迪及拿督哥瑪蒂。

依沙在2018年被控9項貪污罪名,他被指於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間,在吉隆坡聯邦土地發展局大廈49樓,通過其前特別政治助理莫哈末再希,向Gegasan Abadi產業有限公司董事成員依旺再德收取309萬令吉現金,作為感謝協助批准聯土局投資機構私人有限公司(FICSB)以1億6000萬令吉收購酒店。

他因而牴觸2009年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A)條文,並可在同一條文第24(1)條文下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不超過20年監禁及罰款至少賄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主控團以阿菲再尼占副檢察司為首,依沙的代表律師是拿督沙烈胡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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