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醫

調解衝突協商利益 和事佬共創雙贏

文:張淑媚、陳真紀《明報》

(香港訊)電視劇《和解在後》重現調解方式如何解決各種紛爭,有些個案經過調解後,雙方握手言和,緩和緊張關係。現實生活出現衝突,找“和事佬 ”幫忙有什麼好處?怎樣重修已破裂的人際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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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諸法庭關係變敵對

“當出現衝突,直接與對方談,大家少不免吵得面紅耳赤,只顧討論誰對誰錯、責任誰屬,易僵持不下。”擔任認可調解員15年的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指出,調解員作為一個獨立、不偏不倚的第三方,會在不裁定誰對誰錯的情況下,找一個大家都接受的方案,從而平息整件事。

電視劇中的調解員有如專業“和事佬”,將鄰里的漏水噪音爭議、送餐延誤投訴、商業糾紛等一一解決。

蘇文傑指出,現實生活中,調解同樣適用於多個範疇,如勞資爭議,處理在家工作受傷是否工傷;交通事故,處理汽車碰撞的保險事宜等;人際關係方面,多是家事調解、處理校園及職場糾紛等,如當夫妻離異,雙方就子女管養權、探視權、贍養費等出現分歧,家事調解員可以介入,幫助兩邊以子女利益為基礎,找出對小朋友成長最好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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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爭議不下時,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訴諸法庭。本身任職律師的蘇文傑說,法庭處理爭議有一定限制,司法案件排期一般較長,聘用律師的費用較高,相較之下調解所需的時間和金錢成本都較少。

雙方釋除疑慮減爭執

“(調解後)還可以保持雙方關係,在法庭上一定是一邊贏一邊輸,雙方關係很敵對;但以調解方式處理,是不論對錯,共同謀求一個解決方案,關係一般而言不會太敵對,而且最終的結果都是雙贏方案。”

他以一宗職場調解案件為例,一名聽障僱員滿約後不獲續約,認為是僱主殘疾歧視,在社交媒體上批評僱主;而僱主認為,不續約純屬業務決定,並非歧視,反指對方誹謗。

“僱員不獲續約,直覺認為對方歧視,馬上在社交媒體寫一些僱主眼中比較偏激的說話,損害僱主那道願意溝通的門。而僱主馬上指摘對方誹謗,他的重點已不在於解釋整件事,雙方很快就去到互相指摘的地步。”

後來雙方坐上調解桌,僱主有機會解釋不續約的原因,僱員亦可表達其難處。雖然僱員最終依然不獲續約,但僱主願意幫他撰寫推薦信,酌情發放代通知金,亦協助他在機構內轉職,“這都是雙方之前沒有想過的方案,法庭亦不會給予的裁決”。

先處理情緒再處理事

蘇文傑留意到,整個過程雙方關係明顯有改善,因為釋除了心底疑慮,亦透過共同建立方案,減少爭執,“調解的精神,就是找一個大家都接受的解決方案,從立場角力,轉變為利益的協商”。

但在調解桌上達成和解絕非易事。

“人與人之間的爭議,多是情緒主導,

尤其是家事調解個案。如果紓緩了情緒,

其實有很多商討空間”。

處理這些個案時,調解員多用軟性溝通技巧,先處理情緒,再處理事情,讓雙方表達內心關注後,再幫他們建立可行的解決方案。

衝突之所以會發生,通常是因為雙方只站在自己角度看事情,各持己見;調解過程令雙方換位思考,嘗試站在對方角度,互相理解。

有時言語表達過於直接,忘記考慮對方感受,都會產生隔閡。例如一句“你不完成今天的工作別想下班”,內容未必有錯,但表達方式有問題;相反換成“只要今日大家完成手上的工作,就可按時下班”的說法,“表達內容相差無幾,但就能大大改變對方的觀感。”

因此,調解員在複述雙方內容時,都會避免運用負面字眼,轉以中性或者正面用字,以免影響和談氣氛。

衝突時說話沒考慮對方感受,或只站在自己角度看事情,只會僵持不下。

社工李倩婷

 社工李倩婷

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

解開心結

復和調解化恩怨

雙方達成共識,是否代表事件完美落幕?

很多時候爭議解決了,但心結難解,雙方關係未能完全修復,內心留下永久創傷。

《和解在後》中飾演香港調和中心創辦人的谷德昭有一句對白︰“大部分人在做的是調解,我希望能夠做到的是和解”,正是“復和調解”表達的中心思想。

註冊社工李倩婷指出,復和是一種調解手法,常稱作復和調解,多應用於學校及社福界,處理人際衝突,協助修復關係。“概念與調解很類似,但我們的重點在於解決爭議外,雙方關係能夠達至一個和解。”

受害者擔心遭報復

若衝突發生在不認識或關係淺薄的對象,調解已是最佳結果;但若是同學、朋友、鄰里等長期關係, “和好”就變得重要,“例如校內衝突,同學之間互相認識,可能是同班或同級,天天接觸,如果無法化解當中恩怨、修補關係,對學習和生活都有很大影響”,要復和調解,一方需要真誠道歉,另外一方需要學習原諒。

李倩婷分享一宗校園欺凌個案,有3名學生從中一到中三都一直欺凌1名同學,取笑受害者,差遣他當跑腿買東西後不付錢等;一次他們於課室嬉戲,導致受害者受傷送醫,才揭發欺凌事件。

受害者並無大礙,但家長知悉後大為震驚,即時報警,“看回這件事,受害者被欺負3年,是一個長時間傷害;但報警處理,犯事者可能最多被判普通襲擊或者警司警誡而已。”

這僅是一個懲罰性質的公義,即以懲罰來抵償錯誤行為,過程中卻未能有效處理受害者的需要和感受,令受害者甚至會擔心遭到報復,因而經常處於驚恐狀態。經過校方、社工與家長商議後,決定嘗試以復和調解的手法處理。

雙方參與表達訴求

初時3名犯事者態度輕佻,未能真正認知錯誤;但當受害者表達委屈,其家長感到的憤怒、不滿,甚至自責疏忽及無能,引致失眠並影響日常生活,犯事者才真正認知事情的嚴重影響。

她指出,3人親身目睹、親耳聆聽受害者和家人所受到的傷害,令他們羞愧於自己的所作所為,並且反思,最終真誠的向對方道歉,同時得到相應懲罰作為警誡。

“受害者接受道歉後,轉介社工輔導,強化自信與社交技巧,漸漸變得開朗。”

她表示,復和調解是解決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期望給予當事人多一個選擇機會,以正面態度處理衝突。“有別於調解會議,先由雙方會面,各自表達立場和訴求,有需要時再單獨會議;復和會議會先由主持人分別與雙方會面,了解事件,包括受害者受到的影響及傷害,犯事者的態度、悔意,以及雙方的和解意願。”

經評估認為合適,才安排雙方會面,旨在製造一個平台讓雙方有表達機會,“我們倡議‘復和公義’的概念,盼過程中有雙方參與,受害者能夠表達感受及訴求”。

讓青少年認知錯誤

青少年很常犯錯,亦未必理解到當中的嚴重影響,因此,需要讓他們認知錯誤;而受害一方需要透過表達自己感受來得到治療,例如長期受欺凌造成巨大心理創傷,傾訴過程中能更容易釋懷。“若受害者不敢面對,不敢和對方復和,選擇逃避,成效未必理想。”

重拾關係——同學之間發生衝突,不但要化解恩怨,還要修補關係,否則對學習和生活都有很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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