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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藏色情片 經理認罪罰1萬

(檳城1日訊)報館署理總經理林星發被控手機藏有色情片一案,在控方修改控狀,改以2002年影片審查法令第5(1)條文提控下,被告今日認罪,推事娜拉敦宣判他罰款1萬令吉,或以7個月監禁代替。

54歲的被告林星發,在其代表當場繳付罰款後,為躲避記者,他由律師帶到後門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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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控狀,被告被控於2021年5月6日在百家花園(Taman Pekaka)一帶,被發現其一部手機藏有色情視頻而被捕,觸犯2002年影片審查法令第5(1)條文。

在此條文下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不少過1萬令吉或不超過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原本控狀指被告在2014年至2020年之間,在檳城三條路門牌19號的建築物內,被發現其華為手機內,藏有色情照片及色情視頻,觸犯刑事法典第292(a)條文。此條文下罪名成立,被告將面對最高3年監禁、或罰款、或兩者兼施。

隨後,控方在上個月提呈修改控狀,改以2002年影片審查法令第5(1)條文提控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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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律師為其求情時指,被告是一家公司經理,月薪8000令吉,其妻子為家庭主婦,育有2名孩子,其中一個是殘疾人士,另一個是中四生。

他說,被告沒有犯罪記錄,他已反省自己的行為,不會重犯相同罪行,他決定認罪也節省法庭時間,無需傳召證人上庭,希望法庭給予機會輕判。”

被告林星發(白衣者)在繳付罰款後,為躲避記者,由律師帶到後門離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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