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檔案‧親人遭撕票案一再延審‧2家屬受盡折磨

至親被綁架,對肉票家屬造成巨大的恐懼和焦慮,他們願意付出任何代價換來親人平安歸來。可是,泯滅人性的綁匪一旦撕票,令肉票家屬的希望破滅,唯一能期盼的是通過法律還死者一個公道。

近年內所發生的多起撕票案,都在警方的嚴密偵查下宣告破案,但案件帶上法庭之後,卻是肉票家屬另一個噩夢的開始。檢控與法庭程序導致案件一再展期的原因,比綁架過程更加曲折離奇,更加折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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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關丹女商人黃美蓮和2004年雙溪大年車行少東馮財隆這兩起撕票案,迄今仍在法庭審訊期間。家屬一次又一次風雨不改上庭,忍受各種不便,換來是一次又一次的空等待與失望,教他們不禁要求檢控當局正視這個問題。

2006年5月22日,51歲的黃美蓮突然連人帶車失蹤。她是關丹一家便利店的女東主,並非大富人家,正當家人急如熱鍋螞蟻四處尋找時,丈夫周福仁接到一通電話,聲稱黃美蓮已被綁架,勒索1萬令吉贖金。

夫婦租戶遭逮捕

家屬根據綁匪指示,把5000令吉贖款放置在敦依斯邁路,但綁匪堅持要1萬令吉贖款。綁匪拿走贖金後只說出黃美蓮的轎車所在。家人只找到車子,但找不到人,只好向警方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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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週後的5月29日,警方扣留兩名向黃美蓮租房的年輕夫婦,並根據2人的口供在柏拉姆尋獲一具高度腐爛的屍體。最終DNA報告證實,死者就是黃美蓮。

警方在這對夫婦的房內搜出多部新買的電器產品如電視機及光碟機,還有一張購買電視機的收據,誌期5月22日,正是黃美蓮失蹤當天,她生前所配戴的首飾也被嫌犯典當。警方也從嫌犯身上搜出一大筆鈔票,上面的號碼與警方抄下來的贖金鈔票號碼吻合。

現年35歲的被告蘇萊曼哈末是於黃美蓮失蹤前的兩週,通過妻子向黃美蓮租下她住家樓上的一間房,這對夫婦斯斯文文,也是便利店的常客,周家沒有想到竟會引狼入室。

蘇萊曼被控以綁架及謀殺罪名,帶上關丹高庭審訊。控狀指被告於2006年5月22日上午10點,在直落絲絲路一停車場謀殺黃美蓮,抵觸刑事法典302條文謀殺罪名,一旦罪成,唯一刑罰是死刑。

案件破了,但周福仁一家人仍在承受無止盡的折磨。周福仁和4名孩子周劍賢、麗琴、麗梅及健輝是案中主要證人,他們風雨不改出庭,從嫌犯被延扣、提控、移交高庭、開審,卻一再出現各種耽誤而展期,教他們非常懊惱。

從去年6月8日蘇萊曼被控上推事庭,直到最近一次是今年12月3日正式開審,在新加坡工作的周劍賢為了出席審訊,特別向雇主請假數天以趕回關丹,結果因法官不克出庭,白跑一趟。案件展延至明年3月開審,周家引頸長盼一個公道。

眾人前強顏歡笑

冷靜找線索緝兇

為了找出綁架妻子的歹徒,周福仁在眾人面前強顏歡笑,把妻子失蹤的焦急都埋藏在心底,如常開店營業。

“我每天對著朋友笑,對顧客也笑,就好像什麼事都不曾發生,我一定要這樣做。只有冷靜思考,才能夠把綁走妻子的兇手找出來,可是,有誰能夠了解我內心的傷痛、內心的焦急?”

匪自作聰明露馬腳

看著孩子們激動及傷心,根本無法冷靜思考,但是,53歲的周福仁在兩天後突然冷靜下來,便利店照常開門營業,並且通過各種線索確認犯人,甚至對任何路過的客人抱持懷疑。

黃美蓮非常喜愛小動物,店裡養了一隻白色的貓,也在家裡養了兩隻小狗及兩隻烏龜。她看見流浪小動物,會到店裡拿一瓶牛奶來餵小貓小狗。她失蹤一週期間,周福仁還曾帶著妻子所養的兩隻小狗到現場去搜尋,但小狗並未能完成任務。

最終,匪徒自作聰明反而露出馬腳,被周福仁發現破綻。身為租戶的綁匪聲稱家鄉發生一些事情,要回登嘉樓3天,並且特別吩咐周家不能讓別人打開他們的房間。

但是,匪徒領取1萬令吉贖金後,所打來的最後一通電話,被警方查出是從登州撥出,讓周福仁把租戶和綁匪聯想在一起,並把這個線索提供給警方。最後,警方逮捕這兩名男女租戶後,才找到黃美蓮的遺體。

周福仁以過來人的身份呼吁公眾,假如家人不幸遭綁架,必須冷靜下來,不要自亂陣腳,這樣才能跟歹徒斗智。

車行少東遭撕票

證據不足3被告逃死罪

2004年3月13日,雙溪大年來滿汽車少東馮財隆遭人擄走,過後,家人答應付出24萬令吉贖金給綁匪。綁匪於3月15日拿到現款後卻食言不放人,直至3月26日,馮財隆的腐屍在居林西嶺雙溪文池園丘小溪旁被發現。

3名華裔綁匪落網後,馮家從2004年等到2007年,案件仍在法庭一再展延。由於在法庭過堂了一年多,都未獲當局指示移交高庭,結果控辯雙方因控方所提供的證據不足,而把3名被告所面對的控狀及綁架罪名修改成“收取贖金”。

3名被告逃過死刑,目前,他們所面對的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

48歲的首被告李亞成是來自大山腳的散工,38歲的次被告吳文良則是來自北海的商人,來自霹靂州打巴的42歲第三被告沈忠成是茶室店東。他們獲准以8000令吉保外候審,案件展期至2008年3月5日及6日續審。

在這個過程中,馮家對承受失去至親的傷痛,也為案件被一再耽誤而苦惱。展期的各種原因,教他們不禁瞠目無言。

案件展期部分原因

2005年5月9日

控方把3名被告的綁架罪名修改成“收取贖金”,並要求將3名被告的案件集中在同一個地庭審訊。法官再諾諭令案展6月9日再過堂,3名被告獲保外。

2005年7月14日

法官請假,主簿官將案件展至9月過堂。

2005年9月23日

法庭欲撤換法官,主簿官諭令展期至11月28日過堂。

2005年11月28日

法官再諾已被調往加央法庭,剛上任4個月的新法官羅茲拉要了解案件詳情,案展2006年3月19日再次過堂。

2006年3月19日

主控官阿里首席警長指案件共有82個證人,他恐怕自己沒能力審理,要求法官將此案交給副檢察司主控。案展至4月2日審訊。

2006年8月29日

副檢察司提出修改控狀,原文是指被告“接收”贖金,修改為“擁有”,辯護律師提出抗議,因為兩者的定義有所出入而要求展期以徵求被告等的意見,案展至2007年1月14日及15日開審。

2007年4月11日

被告的律師在下午出席重要會議,副檢察司阿茲哈也與專科醫生預約診病,案展7月25日續審。

2007年7月25日

副檢察司查基指他剛從阿茲哈副檢察司處接手辦理此案,須時了解案情。案件再度展期至11月13日。

2007年11月13日

由於承審法官休假,案件再度展期至2008年3月5日及6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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