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11日讯)针对SRC国际公司2700万令吉洗钱案,总检察署驳回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递交的陈情书,拒绝撤销此案的控状。
在今日的案件管理中,主控官阿斯鲁夫副检察司告诉承审法官慕尼安迪,总检察署的决定是继续此案。
但他说,控方须要时间收集相关的文件,因此无法在短时间内进入审讯。
他指出,此案涉及的文件超过800份,由于这些文件此前已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案件中呈堂,因此他需要时间取得这些文件,以及备妥证人的书面证词。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要求法官针对纳吉是否获释不等于无罪(DNAA),作出裁决。

慕尼安迪表示,他须要1个星期的时间考虑,并择定6月20日作出裁决,是否宣判纳吉获释不等于无罪。
在2023年7月31日,纳吉递交陈情书给总检察署,以撤销此案的控状。这是纳吉在其第二宗SRC案中,所递交的首份陈情书。
20日裁定是否获释不等于无罪
在5月6日的案件管理中,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告诉承审法官慕尼安迪,此案已拖延太久,因此他要求法庭裁定纳吉获释但不等于无罪。
在当天的案件管理中,慕尼安迪允许再延长一个月,让控方告知法庭有关总检察署针对纳吉寻求撤回他在此案中面对的3项控状递交的陈情书,所作出的决定。
2019年2月3日,纳吉对此案的3项洗钱控罪均不认罪,否认通过名为“Amprivate Banking”的银行户头接受2700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
他被控于2014年7月8日在拉惹朱兰路大马银行集团大厦的大马银行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一旦定罪,最高刑罚为监禁5年,或罚款500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纳吉原在地庭面控,但应控方的要求,案件于2019年3月13日移交到高庭审理。
在2020年7月28日,高庭宣判,纳吉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罪名成立,入狱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纳吉在联邦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维持他的定罪和刑罚后,从当天开始在加影监狱服刑。他针对高庭的判决提出上诉,但遭上诉庭和联邦法院驳回。
他在2022年9月2日寻求特赦,特赦局过后予以减刑,监禁12年减至6年,罚款则从2亿1000万令吉减至5000万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