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SRC案納吉申請司法檢討 331裁決

(布城28日訊)聯邦法院將在3月31日之前,就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為尋求檢討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判決所提出的申請,作出裁決。

以東馬大法官拿督阿都拉曼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是在申請方(納吉)代表律師和答辯方(控方)在今日結束陳詞後,這麼指出。

Advertisement

另四司分別是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聯邦法院法官拿督羅德茲扎麗雅、聯邦法院法官拿督諾丁哈山以及上訴庭法官拿督阿布峇卡。

阿都拉曼指出,由於五司無法在今日作出裁決,因此會再通知各造裁決日,但不會遲於3月31日。

聯邦法院五司是在今年1月19日開始聆審這項申請,聆審日共長達6天。

納吉的代表律師沙菲宜(中)在法院外召開記者會,向媒體說明案件情況。

ADVERTISEMENT

在今年1月19日,納吉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記者會上曾表示,如果聯邦法院五司認同他在陳詞種提出的理據,兩件事情會發生。

他說,其中一個就是整個上訴案件回到聯邦法院重審,這是最有可能發生的。

“但是,如果他們(五司)認同拿督莫哈末納茲蘭(SRC案高庭階段的承審法官)不具備資格審理SRC案,那麼他們可能會諭令整個案件重回高庭,在高庭重新審理。”

以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為首的聯邦法院五司是在2022年8月23日一致駁回納吉的終極上訴申請,裁定維持高庭的原判,即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即時入獄12年及罰款2億1000萬令吉。另四司分別是丹斯里阿邦依斯干達、拿督娜莉妮、拿督林添鑽以及拿督莫哈末扎比丁。

在加影監獄服刑的納吉於2022年9月6日,入禀法庭,申請檢討聯邦法院維持其SRC國際公司案罪成和刑罰的判決。他是援引1995年聯邦法院條規第137條文提出上述申請,而其中本質是案件是否出現違反自然的司法公正或濫用權力過程。

在這項檢討判決的申請中,納吉尋求檢討的其他事項還包括了聯邦法院五司在2022年8月16日一致駁回他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終極上訴中,納入新證據的申請;五司駁回要求展延終極聆審的申請;五司駁回他要求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東姑麥潤退審的申請。

Tags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