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吉隆坡25日讯)SRC国际公司前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雅欣供称,虽然他曾是SRC的董事之一,但他无法独立作出任何决策或指示公司行动,因为SRC的所有事务都必须遵循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的指示或批准,无论是由纳吉本人直接处理,或是通过SRC时任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执行。
他说,这是因为纳吉担任SRC名誉顾问,并且对董事会拥有绝对的影响力和控制权。
SRC及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GMSB)起诉纳吉一案今日续审。两家公司在诉讼中控诉纳吉涉及刑事失信、知情下收受资金、涉不当行为及滥用职权,并在诉讼中把纳吉列为唯一的答辩人。
起诉方在开案陈词中指出,证据将显示,4200万令吉巨款从SRC转出,最终汇入纳吉的私人银行户头。
74岁的苏博雅欣作为起诉方传召的第三名证人以及此案的第三方,在今日出庭供证。
他在退休后,于2011年8月1日由时任首相纳吉任命为SRC的非执行董事,并一直担任该职务至2019年3月4日。他也于2014年7月9日受任为GMSB的非执行董事,直至2019年7月18日卸下职务。
苏博雅欣供称,SRC的走向和运作基本上都由纳吉说了算,纳吉主要是透过聂法依沙来传达和执行这些决定。
他指出,在通过聂法依沙传达的指示中,聂法依沙的陈述可由当时由纳吉签署的股东会议记录证明。
“此外,包括我在内的SRC董事会成员都清楚,聂法依沙所说的‘政府’,实际上指的是纳吉本人。”
他说,在某些情况下,纳吉先签署了股东会议记录,而SRC董事会的董事传阅决议则是在之后才签署的,例如纳吉在2011年9月15日签署的股东会议记录。
“这些会议记录显示,纳吉任命聂法依沙和我担任Corporate Point(BVI)有限公司的董事,并作为该公司所有银行户头的联名签署人。该公司后来更名为SRC BVI,也就是SRC的全资子公司。”
苏博雅欣说,另一个例子是,纳吉以财长身分签署了志期为2011年8月11日的股东会议记录,其中包括设立BVI全资子公司、委任稽查师、法律顾问、公司秘书,以及在迪拜的安勤私人银行和位于香港的宝盛银行开设户头,并为这些户头指定和任命联名签署人。
“随后,SRC董事会执行由纳吉以财长身分签署的股东会议记录中所指示的事项。”
他供称,同时,SRC若要调整公司章程或组织大纲,都必须先取得纳吉的书面同意;此规定清楚列明在公司章程第116条款。
“确实,SRC的董事都是由纳吉点名批准的。2011年8月1日,他发给SRC的一封信明确表示,同意委任聂法依沙、拿督沙鲁尔、丹斯里依斯密、拿督拉希迪以及我为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