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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前董事入禀法庭 申請讓2前董事承擔訴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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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30日訊)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茲哈奧斯曼入稟法庭,申請要讓兩名該公司前董事,即拿督沙魯阿茲拉及丹斯里依斯米依斯邁,承擔該公司面臨訴訟可能會出現的所有損失。

馬新社報道,SRC公司在5月7日通過新管理層入稟訴訟,起訴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及另外六造,針對關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給予SRC公司的40億令吉貸款涉嫌失信及違反法定職責。

除了納吉,列為答辯人的另外六造是莫哈末阿茲哈、拿督蘇博雅欣、聶法依沙阿里夫、拿督仄阿都拉、依斯米及沙魯阿茲拉。

不過SRC在7月份時,把其中兩人,即沙魯阿茲拉及依斯米從答辯人名單中移除,並保留其他人為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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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阿茲哈通過律師樓Tetuan Chooi & Company + Cheang & Ariff於本月27日發出第三方通告,要求沙魯阿茲拉及依斯米共同或分別承擔,在SRC訴訟案中可能需要面對的所有損失。

莫哈末阿茲哈要求兩人,承擔的開銷,包括律師費及其他法庭認為合適的費用。

他在這個申請中提出,這是基於公務員退休基金局的40億令吉貸款,是在沙魯阿茲拉及依斯米在位SRC董事的時候發生的事情。

莫哈末茲哈說,沙魯阿茲拉於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擔任SRC公司董事,依斯米則是2011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5日。

SRC公司也是一馬發展公司(1MDB)旗下的子公司,作為起訴人,他在起訴狀中指控,所有答辯人合謀失信,除了指控納吉涉嫌從SRC公司的資金謀取個人利益,也濫用公司資金;納吉自2012年5月日至2019年3月4日擔任SRC公司的榮譽顧問。

SRC目前是財政部長機構的全資公司,他們要求所有答辯人支付上述貸款造成的投資損失,另外也需要負擔普通賠償、懲罰性賠償、附加及利息、成本及其他法庭認為合適的費用。

SRC公司指出,在2019年1月,該公司交由財政部官員(新管理層)看管,在查閱SRC記錄後發現,之前的董事沒有任何採取合理的步驟,確保這筆從公務員退休基金局所借貸的40億令吉資金,於2011年及2012年正確地使用,作為公司的普通投資活動及支付基本工作需求開銷。

SRC指控之前的董事沒有監督報銷給SRC BVI公司(建議注資投資)的36億令吉,據稱,這是讓SRC進行在海外的投資活動及人力資源,他們也大馬政府擔保的資金缺乏監督,同時也沒有調查SRC公司的濫用資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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