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SRC洗錢案7罪成立 納吉正式提出上訴

(吉隆坡30日訊)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已在今午針對他在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被定罪裁決,向上訴庭提出上訴。

納吉的代表律師莫哈末法漢向《馬來郵報》表示,其當事人納吉也會針對2億1000萬令吉罰款和監禁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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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已在今午針對兩項刑罰向上訴庭入秉上訴書。”

“按照常規程序這是入秉到高庭,並會提呈副本給上訴庭。”

吉隆坡高庭是於本週二宣判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所有7項控狀皆罪名成立!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判處納吉濫權罪名成立入獄1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吉,並批準暫緩監禁刑罰及罰款,但增加100萬令吉的保釋金以及兩名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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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納吉3項失信罪名和洗黑錢罪名各入獄10年。

這意味納吉3項失信、3項洗黑錢及濫權共7項罪名的刑罰是坐牢72年和罰款2億1000萬令

吉。

不過,由於法官諭令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納吉只需坐牢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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