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SOSMA禁保釋違憲 高庭允涉淡米議員爭取保外

(吉隆坡29日訊)吉隆坡高庭裁定,2012年國家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令(SOSMA)第13條文違憲,因此諭令地庭審理馬六甲州行政議員兼牙力州議員沙米納登的保釋申請;沙米納登因涉嫌參與“淡米爾之虎組織”(LTTE)而遭提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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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這項標誌性裁決,也將影響其餘11名同樣涉及參與淡米爾之虎組織而被控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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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令地庭審沙米納登申請

 

法官莫哈末納茲蘭聲稱,SOSMA第13條文有關禁止法庭涉及安全犯罪案件中批准保釋的規定是違憲的,因為這違反司法、立法和行政三權分立原則。

 

SOSMA第13(2)條文闡明,在國安法令下的所有被告均不可保釋。

 

法官在判決時表示,SOSMA第13條文禁止被告保釋的規定,妨礙法庭在保釋的裁量權,已違反聯邦憲法第8條文和第121條文。

 

他說,SOSMA第13條文違反憲法,因為它剝奪了法庭評估批准或拒絕保釋申請的司法自由裁量權。因此,他對SOSMA第13條文是否超越憲法第121(1)條文的答案是肯定的。

 

“司法部門是政府的獨立機構,其存在是為監督立法機關和行政部門是否有過分行為;因此,就算被告被指控犯有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法官也可考慮給予保釋申請。”

 

“三權分立的原則是現代國家的標誌。SOSMA第13條文不能對法庭施加限制。”

 

法官認為,法庭行使酌情決定權時,應由法官審理保釋申請,以根據案件的事實和情況作出決定。

 

他說,聯邦法院在審理士毛月再也一案中明確指出,根據憲法第121(1)條文,法庭的司法權僅屬司法機構。高庭也受這項判決約束。

 

“對法庭提起的民事或刑事案件進行裁定的權力,是法庭專有的。”

 

“司法權是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分立原則的核心,這是憲法基本結構的基本特徵。”

 

莫哈末納茲蘭指出,聯邦法院在最近審理Alma Nudo Atenza起訴檢察官的一案中裁定,立法、行政和司法機關之間的權力分立,是現代民主國家標誌。

 

他說,任何其他政府部門篡奪司法權力的行為,都會侵犯三權分立的神聖性,違反憲法的基本結構,屬違憲。

 

他強調,司法權包括批准或拒絕被告保釋的權力。這完全符合無罪推定和保釋的目的,保釋的目的是確保被告出庭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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