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MCO沒罩口被控 2男無罪釋放

(實兆遠23日訊)兩名在行動管制令(MCO)期間沒有戴口罩而被控上曼絨推事庭上庭的男子,今日當庭無罪釋放。

這兩名被告是陳明佑(22歲)和何義財(40歲)。前者被控於2021年7月6日步出愛大華聖淘沙花園的店屋門口,就因為沒有戴口罩遭警方依據國家復甦計劃(第二階段)衛生總監指令開出罰單。除了陳明佑,其母親和姐姐也在不同日期接獲相同的罰單。

Advertisement

何義財則表示他從未收過警方或任何官員開出的罰單,卻突然接獲來自法庭的通知,控告他於2021年7月12日早上10時30分在愛大華司南馬花園沒有戴口罩而觸法。

觸犯國家復甦計劃(第二階段)衛生總監指令,一旦罪成,可被處以最高5萬令吉罰款或6個月監禁或兩者兼施。

兩人的代表律師是木威區國會議員拿督倪可漢與阿斯達卡區州議員黃天榮。他們是在接獲兩人的投訴後,為他們提供法律援助。

黃天榮發文告說,5月18日過堂時,倪可漢在庭上以三大理由對此兩個控狀提出初步抗議。

ADVERTISEMENT

第一、控狀存在缺陷。衛生總監的指令明確指出,只有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擁擠的地方或其他情況下個人不戴口罩,才構成犯罪或不遵循指令。然而,這兩項指控並未說明兩名被告不戴口罩的事實或細節。

第二、衛生總監的指令非法律,所以“不知悉法律非借口”的法律原則不適用。行管令期間,衛生總監三不五時發出不同的指令,因此若民眾被發現沒有遵循指令,執法單位理應先給勸阻或警告而非直接開出罰單。若該人士不遵行警告,才應被開以罰單或被控告阻礙公務員執行職務。

第三、在《預防和控制傳染病法令》(第342號法令)下,只有衛生局官員有權發出罰單,警察沒權開罰單。

黃天榮說,基於這三大法律論點,當天主控官向法庭申請展延該案件,以向州衛生局獲取新一步的指示。

他說,昨天主控官向他表示已獲得州衛生局發出的信函,列出存有技術性問題的《342法令》相關案件,皆可被列為“無進一步行動”案件,因此主控官向推事庭申請將這兩個控狀撤回,並宣判兩名被告“釋放不等於無罪”,但他基於以同樣信函為由,向推事申請宣判兩名被告無罪釋放,而主控官最終也表示不反對,因此推事宣判兩名被告無罪釋放。A

他對推事庭和州衛生局的決定表示歡迎,並重申倪可漢和他的立場,即所有人在行管令期間都必須遵守衛生部規定的所有行動管制令政策,但我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各方都必須遵守並尊重法律。

他說,行管令期間,國盟政府作出違法行為,甚至濫用緊急法令及衛生總監指令發出不合法的罰單,如今獲得更正。

Tags
你也可能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