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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im違例允未持證電召車運行 陸交局:罪成可罰50萬或監禁

(布城10日訊)管理Maxim應用程式的電召車營運商(EHO)被發現違反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因為允許旗下的車輛在未持有電召車准證(EVP)的情況下,在布城和彭亨一帶運行。

陸路交通局今日發文告說,這家在彭亨關丹營運的公司是在電召車行動(Ops e-Hailing)中,被發現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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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路公共交通機構(APAD)的資料也顯示,在5000輛使用Maxim應用程式的活躍車輛中,僅402輛擁有電召車准證。

此外,陸交局也扣押和沒收一些公司器材和檔案,如電腦、廣告板、條幅及橫幅,以在稍後援引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222條文展開調查。

“被發現允許電召車在未持有電召車准證的情況下運行的公司,可在2010年陸路公共交通法令第12A(9)條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將被判罰款不少過1000令吉及不超過5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兩年。

“欲經營電召車服務和為電召車司機提供電召車營運商系統的公司,必須向陸路公共交通機構或商業車輛執照局註冊和申請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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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交局勸請電召車乘客先通過陸路公共交通機構或商業車輛執照局的網站進行檢查,以確保所使用的電召車應用程式已註冊或取得執照。

“這旨在確保乘客在使用服務時,一旦發生任何公路意外,可申請保險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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