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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KIM官員駐政府部門 五大宗教憂違憲侵民權

(八打靈再也2日訊)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MCCBCHST)對於在每個政府部門及機構任命大馬伊斯蘭宗發展局(JAKIM)官員,以確保政府政策符合伊斯蘭原則的舉動感到擔憂,因為此舉可能會影響聯邦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今日發文告指出,聯邦憲法第5至13條文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也是聯邦憲法的基本結構,而聯邦憲法第4(1)條文也規定,憲法是聯邦的最高法律,這意味著所頒布的任何法律或政策都必須符合憲法,且在憲法的權限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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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教僅限典禮禁涉公共

文告也說,聯邦憲法第3(1)條文規定,伊斯蘭為聯邦宗教,而聯邦法院已將其詮釋為伊斯蘭“儀式和典禮”,因此,JAKIM參與政府政策的制定可能違憲,因為在公共領域,只有與“儀式和典禮”相關的伊斯蘭行為才被包括在內。

“這一立場在法律上已得到明確規定。在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 [1988]2MLJ 55案中,最高法院裁定,聯邦憲法第 3(1) 條文中的“伊斯蘭”或“伊斯蘭宗教”一詞,僅指與儀式和典禮有關的行為。”

文告指出,聯邦法院五司在一項一致決定中,進一步指出伊斯蘭不僅是教條和儀式的集合,而是一種涵蓋人類活動所有領域的完整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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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隨後問道:‘這是憲法制定者想要表達的意思嗎?’,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法院追溯了‘上世紀末英國干預馬來州屬事務後,我國伊斯蘭的歷史’,並作出以下回答:‘因此,可以看出,在英國殖民期間,通過間接統治和建立世俗機構,伊斯蘭法被孤立在結婚、離婚和繼承法的狹隘範圍內。’”

文告說,聯邦法院當時所得出的結論為憲法制定者正式從這種二分法的交付來理解憲法第3條文中“伊斯蘭”一詞的含義,否則,憲法會有另一項規定,即規定任何違反伊斯蘭禁令的法律都將無效。

另一方面,憲法第162條文非但沒有做出這樣的規定,反而有意維護憲法之前的世俗法律連續性,除非該法律與憲法互相抵觸。

文告繼指,上述裁決隨後也受到認可,法院在隨後所作出的3項目裁決中,23名聯邦法院法官當中,有22人認同平遵循了上述裁決,唯一反對的聲音是原告不具備訴訟資格的問題。

“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完全支持聯邦憲法第3(1)條文的規定,即伊斯蘭為聯邦宗教。聯邦法院的4項裁決裁定,憲法第3條文中的“伊斯蘭”僅指與儀式和典禮有關的行為。”

宗教生活屬私人領域

文告也說,聯邦憲法第11(1)條文涵蓋伊斯蘭生活方式,該條文闡明,每個人都有權信奉和實踐自己的宗教,而這屬於私人領域,因此,讓JAKIM參與制定政府政策已確保它們符合伊斯蘭原則屬於公共領域,JAKIM無權這麼做。

“此外,這種對公共領域的侵略可能違憲,因為這可能會影響所有馬來西亞人的基本權利,因此,五大宗教咨詢理事會呼籲政府和國會議員恪守維護、保護和捍衛憲法的就職誓言,並恪守保護國家多元文化的國家原則。這將確保馬來西亞各族團結及國家的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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