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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LDA前主席 依沙控9受賄表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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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6日訊)高庭宣判,聯邦土地發展局前主席丹斯里莫哈末依沙被控失信案表罪不成立,但收取逾300萬令吉的賄賂,違反反貪污委員會第16A條文的9項指控則表面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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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莫哈末納茲蘭在宣讀判決時聲稱,滿意控方的貪污控狀,指示被告需出庭自辯,而被告莫哈末依沙的受賄指控,則選擇在證人欄宣誓自辯,接受控方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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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納茲蘭也擇定,案件在8月17日至19日續審。
選在證人欄宣誓自辯
莫哈末納茲蘭在宣讀判詞時說,控方在9項貪污指控中,擁有可信證據立案,即獲來自Gegasan Abadi產業私人有限公司董事依克旺再德給予的309萬令吉現金報酬,後者是通過一名代表莫哈末紮希給予被告這筆款項,作為回報被告協助讓聯邦土地發展局投資機構批準以1億6000萬令吉購買古晉的默迪卡王宮酒店。
法官認為,控方在提出刑事法典第409條文控狀的失信指控,不足以構成相關罪名,多個證據及證人證詞也顯示,與失信控狀指被告在董事部不知情下,批準購買上述酒店的指控不一致。
被告的9項受賄是在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12月11日期間,於聯土局大廈第50樓犯罪,抵觸了2009年大馬反貪污委員會法令第16(A)條文,並在相同法令下第23(1)條文治罪;若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及罰款不少於賄賂金的5倍或1萬令吉,視何者為高。
本案主控官為亞蘭副檢察司,被告首席辯護律師為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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