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DNA確認親子關係 私生子有法定父親了

(布城22日訊)一名父親上訴得直,獲聯邦法院批准,將名字納入到私生子的出生證明中。

網媒今日自由大馬報道,該名父親是通過脫氧核糖核酸(DNA)檢測確認親子關係後,獲准在其私生子的出生證明中,填上他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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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法院法官拿督林添鑽在宣讀長達30頁的判詞時聲稱,國民登記局有責任保存這項記錄。另兩名承審法官為丹斯里東姑麥潤及拿督斯里莫哈末扎瓦威。

孩子父親的代表律師為博萬爾和科威德爾;孩子母親的代表律師則為吳健南。代表政府的是高級聯邦律師蘇扎納、納古納瓦迪及科基蘭比蓋。

據報道披露,此案件是在2015年入稟法庭,這名父親(簡稱LFK)和已婚婦LCY同居,兩人之後生下私生子。在該名孩子出生時,LFK和LCY已分居。

報導說,這名孩子的母親LCY離開雪蘭莪的住所,並帶著孩子返回森美蘭。她隨後向國民登記局登記孩子的出生,卻省略孩子父親的名字,導致父親一欄為‘未提供詳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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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提到,該名孩子的父親LFK較後向高庭申請進行DNA檢測,以證明他是孩子的親生父親。之後便向法庭申請庭令,以讓國民登記局更正記錄,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中註明他為孩子的生父。

“孩子的母親和國民登記局都反對這項申請,並指根據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第13條文闡明,這需要得到母親的同意。”

林添鑽在宣讀判決時指出,國民登記局有法定責任維護真實和準確記錄。而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記法令的目的,就是登記出生和死亡。

她表示,這些登記冊旨在成為全國人口數據的存放以及原始數據的存儲庫,而非對出身作出結論。而且,登記冊中的信息具深遠影響,因出生證明對一個人的生活和生計至關重要。

她也說,出生登記冊中所規定細節需被記錄,並可糾正之後才“發現”的錯誤或遺漏。

該法令第28條文還規定國民登記局有責任盡其所能獲取最佳和最準確的信息。

她強調,若國民登記局總監不更正記錄,將無法履行其法定職責。”

“當局有必要修改該法令以達到21世紀的需求,迎合確定親子關系的技術和科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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