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4:未能彻底保护安全 吹哨人法令缺关键改革

(吉隆坡7日讯)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认为,政府欲修订的吹哨人保护法令,仍缺失关键改革,未能彻底保障吹哨人的安全。
C4发文告说,政府对第5、第6和第11条文进行修订,尤其是删除第6条的限制性条款,令人欣慰,因为之前受官方机密法和刑事法典等法律限制,令举报政府贪污者无法获得保护。
文告说,新修订确保吹哨人依规举报后受法律保障,鼓励揭发高层腐败。
新增的第5A条规定成立“吹哨人保护委员会”,负责监督执法机构的吹哨人保护执行情况,并收集统计数据。
C4敦促政府尽快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详细阐明该机构的权限、架构及职能。此外,修正案并未说明委员会成员的遴选标准。因此,政府应制定透明的任命程序,并确保委员会成员的多元化,例如包括学术界和公民社会代表。
新增“故意”一词 吹哨人难自证
至于第11(1)(a)款的修改,新增“故意”一词,意味着如果吹哨人能证明自己被迫卷入不当行为,他们仍可能获得保护,为吹哨人提供更多的辩护空间。
然而,该修正案未能解决如何判断吹哨人的参与是否“故意”这一核心问题。例如:吹哨人如何证明自己是被迫参与的?提交的证据是否足够?若无法提供证据,吹哨人如何保障自身权益?除了通过法院挑战撤销保护的决定,吹哨人是否有其他救济渠道?
文告称,目前该法令未赋予执法机构任何自由裁量权,一旦认定吹哨人“故意”参与不当行为,其保护将自动被撤销。这种“清白无辜”标准过于严格,也不符合实际情况。
“在众多贪污案件中,知晓内幕信息的人往往是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的人。例如,联合国《反贪公约》第10/8号决议指出,如果举报人“合理相信所揭露信息属实”,即使出于个人动机,他们仍可被视为“善意举报者”。这意味着政府应在确保吹哨人保护与惩治违法行为之间取得平衡。”
C4认为,政府应尽快明确吹哨人保护机构的设立计划,同时赋予自由裁量权、扩大举报渠道、加强人身保护,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与心理支持,以确保吹哨人能够真正无惧报复地揭露腐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