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馬地方

ATTA前執行主席改控擁毒 偕另7被告或逃死刑

(大山腳3日訊)ATTA環球集團前執行主席黃貞森(51歲)與7名男子被控販毒一案今日過堂,惟在控方提出修改為擁毒控狀後,8名被告或逃過死刑或永久監禁,並獲每人以6000令吉保外候審,9月2日再過堂。

根據今日修改的控狀指,被告於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北賴工業區ATTA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右邊貨倉,被警方起獲2.66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牴觸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並可在同一法令12(3)條文下被定罪,罪成將面對不超過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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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主控官卡萊瓦南副察司,黃貞森的代表律師為丹斯里沙菲宜,推事也是珊蘇阿芝娃。

僅3被告明白控狀

卡萊瓦南指出,8名被告當中,只有3名被告明白控狀,包括2名本地人,1名中國籍男子在翻譯員協助下了解控狀,但3人皆不認罪。其餘6名外籍男子,包括5名緬甸籍被告皆表示不明白控狀,下次過堂要求會緬甸語的翻譯員講解。

為此,聆審法官阿查法力擇定案件於9月2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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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斯里沙菲宜說,此案一開始是被指涉及販運4980克冰毒,惟經化驗後變成只有2.66克,即只佔原有的0.05%。

“這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希望法庭能允許保釋金降至不超過5000令吉。”

卡萊副檢察司則要求法庭讓本地人被告各以1萬令吉保釋,以及外籍被告不能保釋。

中國籍被告王勇(譯音)的辯護律師章建豐援引法律條文,指被告的簽證還有效,一個人未被判有罪前是無罪的法律精神,審訊將耗時及被告涉及的案件並非不可保釋,要求法庭允許被告保外候審。

卡萊不反對讓中國籍被告獲保釋,惟要求法庭增加保外條件,即被告護照必須交由法庭保管及每月到警局報到2次。

法官過後允許中國籍被告王勇與黃貞森及巫金賢各以6000令吉保外候審,而王勇的護照必須交由法庭保管,同時每月必須到警局報到2次。

黃貞森與7名男子下午3時許被押上警方卡車送回監獄扣留所。據庭警透露,黃貞森等人雖獲保外候審,惟他們最終沒有在今日繳保。

新聞背景

廠房搜出毒品被扣

黃貞森(51歲)與另7名被告包括大馬籍男子莫欽賢(33歲)、中國籍男子王勇(譯音)及5名緬甸籍男子於今年2月18日被控上庭。

黃貞森是在今年1月16日,因警方在公司租賃給第三方廠房中搜出毒品後被警方扣留,接著被控。隨後,警方凍結其銀行戶頭和股票交易戶頭,以及ATTA環球9個銀行戶頭。

原本控狀是指被告於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北賴工業區ATTA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右邊的貨倉販毒,遭警方起獲重達4980克的冰毒(甲基苯丙胺),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1)(a)條文,可在相同法令39B(2)條文下判刑,並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

在上述法令下一旦罪成,將被判死刑或永久監禁﹔若未判死刑者,將面對不少於15下的鞭刑。

ATTA環球(ATTA,7099,主板工業產品服務組)在1月31日發文告,宣佈該公司執行主席黃貞森即時停職,並指這項決策符合該公司利益,而且黃貞森也能專心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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