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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A前執行主席控擁毒案 6外籍男認罪囚1年

(大山腳23日訊)ATTA環球集團前執行主席黃貞森與7名男子被控擁毒一案,5名緬甸籍男子及中國籍男子王勇認罪後,被判處監禁12個月,刑期從被捕日算起。

6人是在8月2日案件過堂時,當庭承認犯罪,法官阿茲哈擇定今日下判。6人是在今年1月16日被捕,12個月監禁在扣除假期後,預料今年底便可獲釋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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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案另2名被告,黃貞森及大馬籍男子莫欽賢早前表明不認罪,黃貞森代表律師黃永健說,他將針對法官今日對6名被告作出的判決,代表其當事人致函總檢察長,要求重新檢討此案。兩人的案件將于10月27日過堂。

此案主控官是卡萊副檢察司,黃貞森的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委派其助理黃永健到庭,莫欽賢及王勇的代表律師是章建豐。

黃貞森(51歲)與另7名被告,包括大馬籍男子莫欽賢(譯音,33歲)、中國籍男子王勇(譯音)及5名緬甸籍男子昂素樹、蘇民昂、昂喬杜、旦造烏及屯也,是於今年1月30日被控上庭。

他們原本被控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1)(a)條文,一旦罪成,他們可被判死刑或永久監禁﹔若未判死刑者,將面對不少於15次的鞭刑。不過,在化驗報告出爐後,控方修改控狀,將條文改為相同法令下的第12(2)條文(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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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狀修改後,8人被指於今年1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左右,在北賴工業區ATTA環球集團有限公司右邊的貨倉,擁有2.66克的冰毒(又名甲基苯丙胺),觸犯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12(2)條文,並可在該法令12(3)條文與刑事法典34條文同讀下被判刑。

一旦罪成,8名被告可被罰款不超過10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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