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控非禮學生‧2罪名不成立

(森美蘭‧芙蓉)一名馬來紀律老師被控3項非禮男學生罪,其中兩項控狀因證據不足,罪名不成立,另一項將由被告自辯後再定案。

來自芙蓉新城宏願學校的被告莫哈末哈立(41歲)面對3項控狀,非禮同一位學生及抵觸刑法377E條文,即煽動14歲以下兒童與他或其他人作出任何猥褻行為,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5年,另加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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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控狀指他於2006年10月早上8時30分,在前往芭蕾體育館途中,猥褻當年11歲的男學生。

第二控狀指他於2007年3月下午3時,在前往芙蓉亞沙途中,猥褻當年11歲的男學生。

第3控狀指他於2007年3月下午3時至4時間,在芙蓉新城宏願學校副校長辦公室內,猥褻當年11歲的男學生。

女推事諾拉麗斯表示,被告的第一及第二控狀證據不足,因此宣判這兩項控狀罪名不成立,至於第3項控狀,被告則需要自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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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諭令案展明年1月26日,屆時被告的律師會傳召4名證人上庭供證。

據瞭解,受害男生在事發時,基於被告是一名嚴厲的紀律老師,以致一直不敢告知任何人,自己遭老師侵犯一事。直到兩年後,即2008年,男生向另一名老師傾訴自己的遭遇,老師為之震驚,繼而向校長反映,並帶他前往報案。

這名學生遭非禮時,曾將事發經過寫在日記簿,因此他報案時,也交出日記簿助警調查。

被告是於2008年10月24日被警方逮捕,並於當年10月30日被提控上庭。在案件審訊期間,控方一共有4名證人出庭供證,包括涉案的男生、兩名老師及查案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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