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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撞死人強制坐牢 三讀通過交通修正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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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26日訊)下議院今午三讀通過1987年陸路交通(2020年修正)法案,任何涉及魯莽和危險駕駛的酒駕者和吸毒駕駛者,若撞死人可被判強制坐牢長達15年和罰款最高10萬令吉。
涉及撞死人的醉駕和毒駕者,在這法案下也可被吊銷駕駛執照高達10年;而撞傷人者,可被吊銷執照最高7年。
在原有的1987年陸路交通法令第44條文 ,酒駕罪成,可被判不少過3年監禁,但不超過10年監禁,或罰款不少過8000令吉,但不超過2萬令吉,同時駕駛執照將被被吊銷5年。
另外,在法案修定後,任何騎“微型機動車輛”(Kenderaan Mikromobiliti)的魯莽與危險駕駛,或是醉駕和毒駕,危害公眾安全也可被判罰款不少於1000令吉和不超過5000令吉,以及可被判坐牢不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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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案,微型機動車輛的定義是任何由電源,內燃機或人力或電源、內燃機或人力的組合驅動的任何車輛,且最高速度為每小時50公里。
法案也修改第45A(1)條文,加重對被檢測出體內酒精含量超標的刑罰,可被判坐牢不少於2年和罰款不少於1萬令吉。
如果被告重犯,可被吊銷駕駛執照不少於2年。若慣犯者,可被吊銷執照不少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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