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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洗錢案判決】納吉是否有罪?今早10時揭曉

(吉隆坡28日訊)於去年4月3日開審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被控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今日將在吉隆坡高庭迎來“裁決大日子”!如無意外,此案將會在稍後早上10時開庭,屆時將揭曉納吉會當庭無罪釋放或罪名成立。

承審此案的法官是吉隆坡第三刑事高庭法官莫哈末納茲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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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團隊成員有拿督希旦峇蘭、蘇萊曼邱景輝、唐納德約瑟法蘭克林、沙惹紮、莫哈末依紮、莫哈末阿斯魯夫;辯方團隊成員有丹斯里沙菲宜、哈威德吉星、莫哈末法漢、拉瑪哈茲蘭、法漢、旺艾祖丁、查麗雅、莎西拉哈娜比、依茲蒂哈。

納吉從2009年4月至2018年5月擔任我國第6任首相,也是我國首名被控上庭,且表罪成立的前首相。他共面對7項控狀。

他是分別於2018年7月4日及8月8日,面對總額高達4200萬令吉的7項SRC國際私人有限公司的瀆職及洗黑錢兼失信控狀,包括1項在2009年反貪污法令23條文下的濫權指控;3項在刑事法典409條文下被控的失信行為,及3項在2001年反洗黑錢和反恐融資法令4(1)(b)下被控的洗黑錢指控。SRC是一馬公司(1MDB)前子公司。

此案在去年4月3日開審後,經历了90天的控辯階段審訊。控方經過57天的審訊及傳召57名控方證人後,於2019年8月27日正式完成舉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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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哈末納茲蘭是在2019年10月22日及23日聆聽了控辯雙方的口頭陳詞,並於2019年11月11日宣判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3項刑事失信、1項濫權和3項洗錢案所有控狀表罪成立,納吉需要出庭自辯。

自辯階段於2019年12月3日開始,辯方經過逾30天的辯護及傳召19名證人出庭,其中包括選擇在證人欄里宣誓為自己辯護的納吉,並於今年3月11日完成自辯階段。

此案隨後於今年6月1日進入口頭結案陳詞。控辯雙方在經過5天的口頭陳詞後,於今年6月5日完成口頭結案陳詞階段,法庭也擇定在今日進行裁決。

若罪成還有2次機會上訴

根據一般程序,若高庭法官宣判納吉有罪,納吉還可上訴至上訴庭;一旦高庭宣判無罪,納吉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上訴庭。

假若上訴庭維持納吉有罪的判決,他有權到聯邦法院提出上訴;上訴庭宣判納吉無罪,納吉則會被釋放,但控方可上訴至聯邦法院。

聯邦法院將會是最後的審判階段,若納吉依舊被判有罪,將依據其罪行判決監禁或罰款;期間,納吉還可要求國家元首給予特赦(如公正黨主席拿督斯里安華雞姦案在2018年被特赦的情況),但在元首給予特赦前,納吉需執行坐牢的刑罰。

一旦聯邦法院判決納吉無罪,他將遭到釋放,其控狀也將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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