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篡改一馬報告案】 納吉申請撤訟 807裁決

(吉隆坡23日訊)高庭擇定8月7日,對前首相拿督斯里納吉申請撤銷修改1MDB稽查報告案,做出裁決。

納吉與1MDB前首席執行員阿魯爾甘達被控修改1MDB稽查報告,高庭於6月24日批準控方修改兩名被告控狀的申請,納吉則申請撤銷控狀。承審法官莫哈末再尼擇定今日聆審納吉的申請,在控辯雙方陳詞後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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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代表律師丹斯里沙菲宜在陳詞中表示,根據刑事程序法典第173(g)條文,法庭若在審訊過程中發現此案的控狀或證人供詞是毫無根據的,可停止審訊。

“有關控狀並沒有揭露當事人犯罪,而且證人的供詞無法支撐有關控狀,因此控狀是毫無根據的。”

他說,此案控狀無法說明納吉濫用職務,抵觸2009年大馬反貪會法令第23(1)條文(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罪行),控方必須證明納吉有權淩駕於負責準備和敲定1MDB稽查報告的總稽查司。

他補充,控方的關鍵證人供稱,有關的1MDB稽查報告是草稿,不是已敲定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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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的控狀曾有兩度修改,首次修改後指納吉指示修改由總稽查司“已準備”的1MDB稽查報告;再次修改的控狀(目前的控狀),是指納吉指示修改由總稽查署“已敲定”的1MDB稽查報告。

沙菲宜引述第6證人前總稽查司丹斯里安比林的供詞,安比林證實當時身為總稽查司,已檢閱及批準由總稽查署稽查團隊準備及修改之後的1MDB稽查報告。

“安比林是獨立行使權力,不受時任財長和首相納吉的指示所影嚮。”

主控官:辯方出於惡意撤控

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高級副檢察司陳詞時表示,辯方撤銷控狀申請是出於惡意和濫用法庭程序。

他強調,目前應讓控方先完成舉證階段,而不是回應控狀有沒有揭露被告的罪行。

他認為,控狀符合刑事程序法典152、153及154條文所闡明的條件,至於是否合法也不是現階段就能確定,目前只是完成部分證人的供詞,應該給予控方機會證明指控。

他補充,控方還會傳召其他證人,也會提呈其他的文件。

他指出,控方第4證人(前政府首席秘書丹斯里阿里韓沙)、第5證人(總稽查署稽查主任諾莎瓦妮)、第6證人(安比林)及第7證人(1MDB特別稽查團隊隊長莎達都)的供詞,都顯示納吉使用身份指示修改1MDB稽查報告。

這起案件的審訊已經進行了8天,只傳召了7名證人。本案將於下周一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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