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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吉SRC案】​辯方:無法證明不誠實 納吉失信控狀應免除

(吉隆坡3日訊)納吉涉及SRC國際公司4200萬令吉洗錢案的辯方律師哈威德吉星指出,控方無法在合理懷疑的範圍內,證明納吉不誠實,因此應該免除納吉的失信控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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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針對納吉面對的失信控狀進行口頭陳詞時說,事實上並沒有證據將納吉作為首相、SRC名譽顧問或財政部,以及財政部長機構會議記錄,和4200萬令吉的交易聯系起來。

 

 

 

他表示,控方提出的所有其他建議都是為了分散註意力而提出的不相幹事實,試圖欺騙和掩蓋證據不足。

 

 

 

他稱,標註D601至D604的信件已經顯示,納吉從2011至2014年期間收到的資金,是來自沙地王室的捐款。

 

 

 

信件顯示捐款來自沙地

 

 

 

“銀行、國家銀行及丹斯里潔蒂(時任國家銀行總裁)也收到關於這筆資金的匯報,期間銀行或國家銀行並沒提出疑問。”

 

 

 

他指出,納吉認為2011年至2014年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來自沙地阿拉伯王室,而這4封分別標註D601至D604的捐款信,為納吉的供詞提供了基礎。

 

 

 

“第57名控方證人(反貪會總部特別行動小組高級助理專員羅斯里胡先)承認,納吉在接受反貪會錄取口供時,表明了堅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是可以用於開展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捐款。”

 

 

 

他說,標註D601至D604的信件,讓納吉認為上述資金就是捐款。

 

 

 

哈威德吉星指出,納吉的供詞無可挑剔,因為由拿督阿茲林(納吉已故前機要秘書)從劉特佐那里獲得了D601至D604信件,並交給納吉。而劉特佐暗示捐款將被匯出。

 

 

 

“隨著出現了匯款,納吉更加認為這些資金是捐款。”

 

 

 

他進一步說,在2010年1月和沙地國王阿都拉會面後,劉特佐提供了D601至D604信件,而沙地國王也向納吉保證提供支持。

 

 

 

他披露,劉特佐作為沙地提供納吉捐款的管道以及提供了D601至D604信件,納吉也親自對沙地國王表示感謝,而劉特佐也被視為是與阿拉伯王室成員有密切聯系的人。

 

 

 

沙地3王子未否定捐款信

 

 

 

哈威德吉星指出,沙地的3名王子即沙勿阿都拉阿茲、杜基以及菲沙王子,在接受反貪會官員錄取口供時,皆未否定捐款信的真實性。

 

 

 

“如果信件不是真的,他們在錄取口供時就會否定。”

 

 

 

他說,根據第12名辯方證人(時任反洗黑錢組主任菲特里)的供詞,反貪會一行人於2015年11月29日前往沙地阿拉伯王宮,以確認4封D601到D604信件由沙地王子沙勿阿都拉阿茲發出的捐款信函的真實性,並向發函人錄取口供。

 

 

 

“第12名辯方證人堅持認為,盡管是由律師莫哈末阿都拉阿柯曼作為代表,接受反貪會錄取口供,但仍是王子的口供,因為王子已經表明,將通過律師接受錄供。”

 

 

 

他稱,第9名辯方證人(反貪會調查組助理官員納沙魯丁)也確認,沙勿阿都拉阿茲王子當時是通過代表律師莫哈末阿都拉阿柯曼作為代表,接受反貪會錄取口供。

 

 

 

他表示, 第12名辯方證人的供詞,並未受到控方的挑戰。

 

 

 

否認忽視賬戶資金來源

 

 

 

哈威德吉星挑起控方在書面陳詞第133至135段中,聲稱納吉故意視而不見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來源論述。

 

 

 

他認為,故意視而不見只能在推斷出合理的懷疑及被告無視此事的情況下,才能發生。

 

 

 

他指出,從2011年起的所有關鍵時刻,納吉對於沙地阿拉伯王室匯的捐款一事,所表現出的行動和舉止是完全透明的,納吉實際上表明了對銀行系統和法規的依賴。

 

 

 

他說,納吉堅信匯入賬戶的資金是沙地王室的捐款,因他自2011年便開始接獲沙地的捐款。

 

 

 

“納吉堅信匯款是捐款的真實性、支持文件和其他相關事項,包括劉特佐的角色和授權。懷疑的根源已經被劉特佐消除了。”

 

 

 

4200萬資金匯入賬戶 控方堅稱納吉完全知情

 

 

 

控方堅決認為,納吉對SRC的4200萬令吉資金匯入其賬戶一事,完全知情。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蘭發表SRC案自辯階段控方口頭結案陳詞時表示,納吉因聶法依沙被指不當處理財務而撤換首席執行員一職,卻保留聶法依沙為SRC董事及其銀行賬戶授權負責人。

 

 

 

“為何他沒有被革除呢?這是因為納吉要聶法依沙管理雙方賬戶,以便他能協調從SRC的資金匯入賬戶。”

 

 

 

他表示,納吉接受控方盤問時確認,阿茲林知道聶法依沙可查詢其銀行存結單。

 

 

 

他稱,納吉開出支票前聯絡阿茲林或偶爾聯系聶法依沙以查詢其銀行餘額,沒有聯絡劉特佐是因為他無法獲取納吉的銀行存結單。

 

 

 

他指出,控方在審訊期間出示的對話記錄顯示,劉特佐經常向控方第54名證人大馬銀行前客戶經理餘靜萍查詢納吉的銀行賬戶餘額,因此劉特佐持有或隱藏納吉銀行存結單的問題並不存在。

 

 

 

希旦峇蘭認為,納吉在那5年期間從未查詢其銀行賬戶讓人難以置信,身為賬戶持有人,有權在任何時候查詢個人銀行賬戶。

 

 

 

針對辯方質疑為何劉特佐、聶法依沙及SRC董事Terrence Geh等人沒有被控同謀,他說,此案只針對納吉涉及的濫權、失信及洗錢控狀進行審訊。

 

 

 

他表示,劉特佐前後匯入8600萬令吉進入納吉的銀行賬戶,包括在2014年9月及2015年2月匯入納吉賬戶屬SRC的4200萬令吉,以作為後者簽發支票及支出的資金。

 

 

 

“納吉是知道劉特佐資助其銀行賬戶的,劉特佐並不是辯方所指的幕後操控者。劉特佐及聶法依沙等人是依據納吉指示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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