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憲法專家:兩者沒關聯 倒相不等於解散國會

(吉隆坡10日訊)憲法專家阿茲巴裡說,即使前首相敦馬哈迪提呈的“對首相丹斯裡慕尤丁不信任”動議在國會通過,也不意味著國會將因此而被解散。

Advertisement

他指出,在英國,首相若無法在國會上通過信任動議,就得尋求英女王御准解散國會;可是,馬來西亞的情況卻並非如此。

他說,雖然馬來西亞是沿用西敏寺制度,憲法也繼承部分英國的政治慣例,但動議遭否決以及解散國會這兩者間,卻沒有任何直接的關聯。

ADVERTISEMENT

阿茲巴裡也是前霹靂州行政議員兼民主行動黨霹靂州副主席;他在網媒《當今大馬》發表的一篇文章中說,《聯邦憲法》條文43(4)闡明,即將離任的首相只能提出解散國會的要求,但是否解散國會是由國家元首決定;這也符合《聯邦憲法》條文40(2)(b),即賦權國家元首,讓國家元首有權拒絕接受解散國會的要求。

他說,《聯邦憲法》條文40(2)(a)及43(2)(a)都有提到國家元首在委任首相的事情上有酌量權,然而解散國會的酌量權卻與前者有些不同,因為鑒於後者的性質及將造成的影響,後者的酌量權似乎更加絕對。

阿茲巴裡說,草擬《聯邦憲法》的李特憲制委員會(Reid Commission)也曾在報告中建議賦權國家元首,以便國家元首有權評估當前的局勢,並根據共和聯邦過去100年的經驗來決定是否解散國會。

但他強調,國家元首也得謹記,陛下必須有一個能隨時給予建議的政府。

“這個政府不一定要通過全國大選所組成,也可以是通過現有的國會委任而成立的政府。”

阿茲巴裡也不諱言,即使是國會議員也不一定時刻都想要重新大選。事實上,當國會議員在信任動議一事決定支持其中一方時,他們就已經知道他們想要的政府和首相。

“雖然如此,這並並不意味著不能解散國會,因為人民才是最大的利益相關者,所以這還是必須由他們來決定。”

 

 

標籤
【免責聲明】
光明網促請讀者及網民,共同維護言論自由精神,營造理性交流環境;任何人身攻擊、鼓吹種族與宗教仇恨、誹謗與造謠等留言,皆不代表本網站立場。 本網站有權刪除任何違反此原則的留言。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

你也可能感兴趣...
Clo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