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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翱翔天際】詳解政府行管令升級

正如此前所說,我國是法治社會,任何的政策或措施須有相關法律為基礎才可執行,並不是某位高官或部長隨便出來說幾句話就會自動變成法律的。法律要有效用、有效力,必須有一定的程序,根據相關的法律法令,制定其下的法規,頒布憲報才行,這個程序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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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當首相慕尤丁在3月16日的全國直播中發佈了行動管制令後,政府接着就根據《1988年傳染病控制及預防法令》所賦予的權力,憲報將我國所有的州屬和直轄區劃定為疫區,並在之後的17日憲報了編號為PUA 91/2020的法規,以闡明疫區內行動管制令的內容和相關處罰。

所以當慕尤丁宣佈延長行動管制令,以及由國防部高級部長依斯邁沙比利講解了第二階段升級、加強的行動管制令內容後,當時自己第一時間就在網上說必須等到相關法規頒布憲報之後才能知曉這升級令的確實內容,並不能以部長的說辭為準,因為那並無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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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翹首等了兩天之後,詳細的法規終於在4月1日上載到總檢察署的憲報頁面中。在讀完編號為PUA 109/2020的法規後,特此藉着這專欄的機會,向各位讀者詳細講解其中的內容,以免在不知情下觸犯了法律,畢竟我國法律中並無不知者無罪這樣的寬赦。

新法規只是附加提升內容

為了方便各位讀者,在此就以點的方式,逐條講解PUA 109/2020的內容。順帶說明一下,PUA  91/2020尚未被廢除所以依然有效,而新的PUA 109/2020不過是附加、提升了前述法規的內容而已。受文長所限,就只專注講解這新的加強法規:

1.重複了第一階段行動管制令的內容,繼續限制疫區與疫區之間的移動(即不可跨州),也禁止疫區之內隨意離家出門,除了5個例外理由,如購買食物、必需品、尋求醫療協助或被允許工作、執行任務等,才可外出(法規第3條)。

2.即便因例外理由而准許外出,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下的條件(法規第4(1)條):

a.買食物、必需品、藥物等,外出範圍只限定離家的10公里或最接近的店舖;而且除非有極度合理的理由,否則不可有人結伴同行(意味着只能單獨出行);

b.如果是為了尋求醫療協助(即看醫生),也只能在離家10公里的範圍內或到最靠近的醫院,但允許結伴同行;及

c.如果是為了去上班或進行法定任務(合法或准許的行業),必須擁有並攜帶僱主或相關官員所發出的確認信。

3.所有餐館或提供食物的營業者,只可以在限定時間內提供得來速或打包服務而已(法規第4(2)條)。

4.如果為了特定必要目的出行或跨州,須獲得最靠近住家警局的警官批准信。不得不說這次政府聰明了,將發出批准信的權力分散到了全國警局,而非第一次倉促宣佈時只能到警區總部IPD申請,極大程度減少群聚可能(法規第5條)。

5.限制任何形式的群聚,不管是因為社交、運動、宗教、休閒或文化目的的群聚(除了下葬、葬禮例外)。為此掃墓、祈禱都不行(法規第6條)。

6.所有從外國回來的大馬公民/永久居民/外交官員,都必須遵守機場駐守官員的指示,強制進行身體檢查(法規第8條)。

7.所有人必須毫無保留地,提供與疫情相關的資料或信息予官員(法規第9條)。

8.衛生部總監有權制定任何此條文下的防疫法規,如規範營業時間的法規,這是有效的法律也必須遵守(法規第10條)。

9.違反法規的處罰是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和監禁不超過6個月或兩者兼施(法規第11條)。

整個法規的內容就是如此,希望大家能夠清楚了解其中的法律,以免不小心觸法的情況出現了!

(光明日報/評論.作者:洪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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