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外理由千奇百怪 違管制令17人認罪

(馬六甲1日訊)17人今日在愛極樂推事廳被控違反行動管制令,全數被告俯首認罪,其中所給予的理由千奇百怪,包括去釣魚、到草場踢足球喝酒、夜晚出街買食物、去檢查拋錨的車子等等,有6人也因為在這段期間在噴漆廠工作而觸犯法令。
15人各被罰千元
被控的17人,有15人各別被罰款1000令吉,或以坐牢3個月代替;另有1名年輕罪犯以及一名17歲少年,則各別被罰款500令吉。17人中,有6人是外勞。法庭指示,在繳付罰款後,所有外勞將移交移民廳處理。
今日一共有2名被告,分別是40歲的諾裏曼以及巴基斯坦籍外勞阿末韓查(27歲),在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條例(疫區內措施)第3(1)條例下被提控,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可在相同條例第7(1)條文下被罰。一旦罪成,可被罰最高1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
被告諾裏曼也因為身上被發現有一包透明物體,懷疑是毒品,法定訂6月11日過堂,並等待化學報告出爐。
有11人,分別是尼泊爾男子林布(44歲)、薩齊(33歲)、達芒(39歲)以及、維克尼斯(23歲)、迪華勒(20歲)、諾哈斯裏(41歲)、莫哈末阿茲茲(29歲)、祖基菲裏(50歲)、依斯邁(46歲)、尼克阿米魯(32歲)以及一名17歲少年,在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條例(疫區內措施)第3(2)條文之下被控,並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條例第7(1)條文下被罰。一旦罪成,可被罰最高1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
維克尼斯(23歲)、迪華勒(20歲)兩人也因為沒有將身份證帶在身上,各別被罰款300令吉。
在2020年防範及控制傳染條例(疫區內措施)第3(4)條文之下被控者有4人,分別是本地男子魏彭林(音譯,36歲)、孟加拉男子馬遵柏(40歲)、尼泊爾男子薩達(29歲)、本地男子阿茲米藍(78)。控狀與刑事法典第34條文同讀,並可在相同條例第7(1)條文下被罰。一旦罪成,可被罰最高1000令吉,或坐牢6個月。
愛極樂第三推事庭推事莫哈末那茲林在下判時,不忘對6名在行管令期間開店工作的男子指,了解大家都需要工作糊口,不過在疫情肆虐之時,政府執行行管令是為了控制疫情,也有生活更艱苦的人民都必須停工,所以給予最高刑罰,希望可以引以為鑒。
6人當中,有1人是17歲少年,法官判罰款500令吉,因指少年仍在求學中,原本應該由父母勸說留在家中。
這起案件全由副檢察司哈雅都威達主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