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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再幹案姦姐妹 慣犯監50年打24鞭

(居鑾26日訊)一名甫出獄的男子獸性大發,先將11歲受害者誘騙至公園強姦,再向到公園尋找受害者的12歲姐姐謊稱受害者在別處跌倒,結果卻將姐姐載到油棕園內強姦。40歲慣犯今日在居鑾地方法庭認罪後,一共被判坐牢50年和鞭打2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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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為阿茲曼,他今日在居鑾地方法庭面對3項控狀,分別2項性侵兒童罪和1項違反自然性行為罪。

控狀指出,被告在2月11日下午3時至4時,分別在甘榜馬來由的遊樂場和甘榜巴冷邦的油棕園內,分別性侵兩名10歲和11歲的姐妹,抵觸刑事法典第376(2)(e)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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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面對兩項2017年性侵兒童罪行法令第14條文和1項刑事法典第377(C)(違反自然性行為)的控狀。

根據案情,被告於2月11日下午3時,在甘榜巴冷邦的受害者住家,誘騙11歲的女童到遊樂場後,制伏對方並將其強姦;過後,被告遇到前來游樂場尋找妹妹,即受害者的姐弟,他於是欺騙這對姐弟,聲稱妹妹在別處跌傷了,毛遂自薦帶姐姐去“營救”妹妹。

於是,他將12歲的姐姐帶往甘榜巴冷邦的油棕園內,再度獸慾大發,將姐姐強姦和強迫其為自己口交。

這名姐姐事後逃走時,向路過的一名駕駛四輪驅動車的大叔求助,聲稱自己被強姦。這名熱心人士將姐姐帶到父親處,並立刻報警。警方隨後在兩個案發地點都找到受害者的衣物,並迅速逮捕被告歸案。

被告面控時承認犯罪,主控官法拉在結案陳詞時列舉大量案例,並指被告曾經因在2012年同樣觸犯強姦罪而被判入獄10年,剛出獄的他卻再次犯案。

法拉指出,兩名受害女童還有大好的人生,如今卻因嫌犯的行為而陷入巨大的恐懼中,同時認為嫌犯有重犯的可能性,因此求處判以重刑。

法官拉潔瓦麗在下判時表示,由於被告的行為對2名受害女童帶來嚴重的影響,為了公眾利益和考慮到被告是重犯,她決定判處被告2個性侵兒童控狀,分別坐牢20年和鞭笞10下的最高刑罰,另外非自然性行為的控狀,則被判坐牢10年和鞭笞4下。

被告的第一個控狀刑期從被捕日算起,第二個控狀和第三個控狀的刑期同時進行,並且在完成第一個刑期後才執行。

這也意味著,被告阿茲曼需要坐牢40年和鞭笞24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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