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城15日訊)上月持械搶劫解款車的2名嫌犯今日被控結夥持械搶劫罪名,兩人否認有罪,獲准以每人1萬5000令吉保釋金保外。 地庭法官諾莎哈在批准被告保外之時,也設下附加條件,兩人每月需到警局報到,同時不得接近案件的證人。 37歲的首被告拉美登以及21歲次被告那根蘭都是洗車業者,兩人為朋友。 他們被控於去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5分,在敦阿旺醫生路一家銀行前,即靠近雙溪里蒙清真寺,結夥持械搶劫SRT-EON保安服務公司的解款車,搶走23萬1879令吉15仙,觸犯刑事法典第395/397條文。 在此條文下罪成者,可被判處最高監禁20年及鞭笞。 兩名被告否認有罪後,主控官哈里柏斯卡建議法官不讓被告保外。他們的代表律師佔德仁求情時指,首被告已婚,育有2名還在求學中的孩子,而次被告需照顧父母,希望法官讓他們保外,法庭可以設下附加條件。此案將展至2月20日過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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