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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亮法師控猥褻3少年案續審 鑒證官:沒見毛發搜有DNA物品

(昔加末24日訊)照亮法師被控猥褻3少年案續審,地庭展示警方從慈光亭照亮法師房間帶走的證物,鑒證組警官阿米爾助理警監指他帶走可能帶有人的脫氧核糖核酸(DNA)物品,現場並未有見到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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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官蘇麗雅娜副檢察司展示的證物包括黃色毛巾、枕頭、房間地毯、藍色毯子、紙巾屑、牙刷和小面巾等。阿米爾表示,他與3名來自麻坡的鑒證組警員,以及查案官依雅蒂及1名攝影警員,於今年1月20日下午到昔加末慈光亭搜證。他們按照查案官要求,僅在法師房里搜證,未到其他房間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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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他負責在房里尋找人的脫氧核糖核酸,並在現場尋獲人的脫氧核糖核酸,但無法確定屬誰所有。盡管有不同的方式可尋找精液或脫氧核糖核酸,但他在此次案件上卻沒有使用,而是選擇將可能帶有人的脫氧核糖核酸的證物帶走,並送往進行化驗。

 

“根據我的經驗,多重波長燈(Polylight)不是100%能找到脫氧核糖核酸,於是我選擇把地毯等可能帶有脫氧核糖核酸之物帶走,送往化驗會更理想。整個過程耗時1小時15分。”

 

阿米爾指出,他負責4個縣的鑒證工作,曾處理逾200宗案件,其中包括強姦案,而強姦案主要是尋找精液和脫氧核糖核酸。

 

地庭法官拉茜達今日也擇定明年1月5日續審案件。照亮法師面對4項涉及3名少年的狀況。第一項控狀指他於2018年3月某日下午約3時,在昔加末慈光亭猥褻一名約15歲的少年;第二項控狀指他於今年1月5日上午約10時,在同一神廟猥褻一名約16歲的少年;第三項控狀指他於2017年8月4日上午約9時,在同一寺廟猥褻一名約15歲的少年。第四項控狀指他於2017年8月18日,在同一寺廟猥褻第三控狀的當事人。

 

被告涉嫌抵觸2017年性侵兒童法令第14(a)條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監禁不超過20年及鞭笞。照亮法師原名曾國寶(54歲),其首席辯護律師丹斯里沙菲益今日確定,由兩名律師黃永康和王家樂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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