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淡小是否違憲 法院11日裁定土權黨申請
(布城4日訊)聯邦法院今日擇定於11月11日,裁定是否聆審土著權威黨(PUTRA)副主席莫哈末凱魯興阿占興訟挑戰政府設立華、淡小是否違憲的相關申請。
馬來亞大法官丹斯里阿茲占在聆聽起訴方和及答辯方的書面陳詞後,擇訂裁定是否聆審相關申請的日期。
與此同時,法官也批准提出申請介入本案的華團和印裔組織在庭上發言。
申請介入本案的團體包括董教總、華理會、馬來西亞淡米爾基金、淡米爾小學校友會等;代表律師是拿督古迪亞星、黃觥發和拿督峇斯迪安。
起訴方莫哈末凱魯興阿占的代表律師拿督沙拉魯丁說,《聯邦憲法》第152條款並沒有賦權教育部長設立華淡小。
他說,第152條款闡明馬來文是國語,儘管不妨礙其他群體在官方活動外使用其他語言,惟基於教育領域屬官方用途,政府設立的學校必須以國文作為教學媒介。
他在庭上引用聯邦法院於1982年在獨大案的裁決,指教育事務屬於官方用途,政府設立學校必鬚根據《聯邦憲法》第152條款。
他聲稱,若要修改《聯邦憲法》第152條款,必須先獲得國家元首和馬來統治者的同意,否則國會就無權制定《1996年教育法令》第17條文及28條文。
代表第一答辯方教育部長和第二答辯方馬來西亞政府的高級聯邦律師陸意清指出,《聯邦憲法》第4(4)條款清楚闡明,賦權國會在教育領域擬定法令,國會所以有權制定教育法令第17條文及28條文,賦予教長設立華淡小的權力。
董教總代表律師黃觥發過後在庭外告訴媒體,《聯邦憲法》已賦權國會制定法令,國會過去已製定的《1996年教育法令》也就不能被追究。
對起訴方以獨大案為例,古迪亞星說,獨大的判決不能與本案相提並論,華淡小的合法地位已闡明在1961年及1996年的教育法令,政府多年維持使用相關法令不變。
另一方面,莫哈末凱魯興阿占在庭外受詢時,呼籲其他重視馬來文教育的非政府組織委律師挺身而出介入本案,但他聲稱,提出訴訟是為了探討有關憲法及法律問題,不是為了引發種族課題。
他表示,即使申請被駁回,他也不會放棄訴訟。
“不必擔心,這不是我最後提出的挑戰,我有後備計劃,無法走前門,我會走側門、後門,無論如何都要上到頂樓。”
出席者包括馬來西亞華文理事會主席拿督王鴻財、隆雪華堂副會長楊有為、華教新路向總策劃羅志昌、淡米爾基金會副主席蘇巴馬簾及黑風洞改革人民組織主席艾倫多拉沙米,以及土權黨主席拿督依布拉欣阿里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