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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包先生】欠貸判窮籍須積極還債 5年後可申請脫窮

(檳城23日訊)因為拖欠汽車貸款而被判入窮籍,事主是否可以在數年後申請脫離窮籍?執業律師林文明說,如果破產者認真重整債務及積極還債,可以在5年後向報窮局總監申請脫離窮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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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先生在2011年因為拖欠4萬多令吉汽車貸款而被判入窮籍,他曾向報窮局了解如何脫窮,但報窮局叫他跟銀行商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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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後我每月有定期償還貸款,但還了幾個月後也沒有再繼續還債。”

 

如今已經事隔8年,他問光明包先生,據說破產者可以在數年後申請脫離窮籍,因此想了解脫窮的程序。

 

執業律師林文明說,根據1967年報窮法令,破產者如有認真重整債務及積極還債,是可以申請脫離窮籍。 

 

他說,根據法令,破產者會受到很多約束,如不能出國或開銀行戶頭等,除非事主與報窮局積極配合,才能在有條件下申請出國或申請銀行戶頭等。

 

他說,根據1967年破產法令第33A條文,破產者在5年後,可以向報窮局總監申請脫離窮籍。

 

“破產局總監可以根據本身的判斷,考量事主的破產原因、期限、破產者的資產、年齡或健康、行為舉止及負債人所給予的合作來決定是否讓負債人脫離窮籍。”

 

他說,除了向報窮局總監申請脫窮外,還有另一項管道,就是通過法庭。 

 

“當破產者還清了所有債務,可向法庭申請取消破產令(Annulmen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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